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3

另為順應國際趨勢及強化存款人對存款限額保
障之信心,本公司亦配合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擴大保障範圍至外幣存
款及存款利息。
2.
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加速保險賠款特別準
備金之累積
本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因配合政
策與金融重建基金併用,處理計
56
家經營不
善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致嚴重不足而呈負
數,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民國
98
11
審查本公司
99
年度預算時決議,要求須於民
105
年達到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
比率
2%
。復配合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由新臺幣
150
萬元提高為
300
萬元,為強化本公司承擔
風險能力,金管會乃指示本公司研議調整存款
保險費率。基於上述立法院決議、主管機關指
示、考量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當時費率與先進國
家相較屬偏低水準等原因,本公司爰積極研議
存款保險費率調整案,以加速累積保險賠款準
備金。為順利推動費率調整案,本公司自民國
99
8
月中旬起多次拜訪相關公會並對要保
機構舉辦
4
場費率調整座談會。嗣經金管會於
民國
99
11
月核定自
100
1
月起施行費
率調整,調整後費率如下:
(1)
銀行及信合社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由萬分之
3
4
5
6
7
等五級,分別提高為萬分之
5
6
8
11
15
及萬分之
4
5
7
10
14
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均仍維持萬分之
0.5
(2)
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費率未予調整,即
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
2
3
4
5
6
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
0.25
。未予調整原因主要係農業金融保險賠
款準備金仍為正數,且金融重建基金撥付農
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尚有
200
餘億元,爰在
處理問題農漁會信用部退場資金尚稱充裕之
前提下,暫不調整其費率。
本次費率調整為歷年來最大保費漲幅,對
加速保險賠款準備金之累積及提高本公司風險
承擔能力有相當大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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