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9

五、歷年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處理
要保機構之財、業務狀況無法獲得改善,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持金
融秩序,讓經營不善要保機構退出市場,成為必要之最終選擇。不同於一
般企業,要保機構之營運資金主要來自存款大眾及企業,其退場機制攸關
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
本公司身為金融安全網之成員,身負存款保險機構履行保險責任之法
定職掌,辦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為本公司責無旁貸之使命。三十
年來,本公司上下一心,兢兢業業,宵幹夙勤,已奠定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退場之良好基礎及形象。
(
)
存保設立至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前
民國
90
7
月之前,要保機構發生經營危機係屬偶發性個案,發生
問題的原因亦屬個別機構不當放款或負責人掏空舞弊事件,本公司依據法
令,奉當時主管機關財政部之命令,以派員進駐輔導、協助平息擠兌、提
供財務協助、派員進駐監管或接管等方式,達成穩定存款人信心、支援要
保機構流動資金需求等政策目標。
這段期間受監管或接管處分之經營不善要保機構,最終多由其他健全
要保機構以雙方合意自組合併方式併購,譬如:民國
85
9
月受監管的
新竹市第二信用作社,於民國
86
1
月由誠泰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
現已
合併為新光商業銀行
)
,民國
86
6
月受監管之高雄市第五及第十信用
合作社,分別於民國
86
9
月及
10
月由板橋信用合作社
(
現已改制為
板信商業銀行
)
及泛亞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惟民國
88
7
月受接管之屏
東縣東港鎮信用合作社於同年
9
月以存保公司賠付資產負債缺口方式由台
灣銀行概括承受。
另有要保機構於撤換負責人及經營階層改組後,營運狀況逐漸改善,
持續以原機構名稱經營者,譬如:民國
87
年受監管之台中商業銀行;或
於監管後,自行將金融事業部門讓與其他健全要保機構者,譬如:民國
89
年受監管之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於民國
94
年自行將其信託部
門售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本公司於此期間參與處理要保機構退場情形彙
整如表一。
回顧與展望
37
1...,29,30,31,32,33,34,35,36,37,38 40,41,42,43,44,45,46,47,48,4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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