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7

款保險投保方式由全面投保改為申請許可制,
為有效控制承保風險,對新設立金融機構申請
參加存款保險者,亦由特別查核處逐案辦理承
保審核實地查證作業。
2.
查核業務辦理情形
(1)
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查核
為確保要保機構申報年度各期存款保險費
之正確性,除依要保機構報送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外,並對審核後有必要進一步確認資料正確
性之要保機構,派員辦理實地查核,以確認保
費計算之正確性。
另為迅速且正確地執行本項查核任務,除
採人工抽核並佐以電腦輔具進行資料比對篩選
外,另採用電子資料檔案檢核系統,針對存款
相關電子資料檔案進行檢核,以擴大查核資料
之覆蓋率,提升查核作業效能。
(2)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風險指標資料查核
為使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能即
時有效地反映要保機構之財業務狀況,爰修正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內容主要係
將計算差別費率之各項風險指標所採用之資料
來源,由原本引用金融檢查報告數據,改以要
保機構自行申報資料;並自民國
101
年起開始
辦理風險指標資料查核業務,透過實地查核,
勾稽要保機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俾覈實計算
其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
訂定「對要保機構申報存款保險風險差別
費率評等系統風險指標資料辦理查核要點」,
該項查核主要係辦理資本適足率核計、資產可
能遭受損失評估、應予評估資產及各項管理能
力評分等,另明定查核事由與時機及查核方式
與範圍,以作為查核業務之遵循。
(3)
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查核
為利於未來履行保險責任時,能正確且及
時計算賠付金額,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23
條規
定,於民國
96
9
月完成制定「要保機構建
置存款保險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及內容作業規
範」,以及函告要保機構依該作業規範完成建
置相關電子資料檔案,並自
98
年度起辦理要
保機構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及內容之正確性
實地查核。
為期能以最精簡之查核人力及最短查核時
間內,針對要保機構提供之大量電子資料檔案
檢核其完整性及正確性,設計規劃「要保機構
電子資料檔案檢核系統」,輔助查核作業之執
行,以補強人工全面抽查之不足,藉以提升查
核效率、加強查核品質。
(4)
承保審核實地查證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投保方式,自民國
96
年起由全面投保改為申請許可制,為使新申請
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符合要保資格,對於
新設立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均依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第
5
條規定,採逐案派員對申請機構辦理承保審核
實地查證作業,透過查證結果確認其風險管理
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是否有效
建置及執行,並促請改善查證缺失,期有效降
低承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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