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宣導限額保障制度及其配合措施,有利民
眾瞭解自身權益
因應存款全額保障措施於民國
99
年底屆
期後恢復存款保限額保障,為持續加強存款人
信心,穩定金融秩序,除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將最高保額由原訂新臺幣
15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元,並將保障範圍擴大至外幣存款與存
款利息。本公司爰規劃執行完整之宣導措施,
減緩各界對回歸限額保障制度所造成之不安程
度,宣導策略著重以「正面、簡單易懂」傳達
「加倍保障、加倍安心」之訊息,透過電視、
網路、平面媒體、戶外媒體及自動提款機等全
面性宣導方式,深化社會大眾對實施存款保險
限額保障政策之瞭解。
(
四
)
強化承保風險管理
存款保險條例於民國
96
年
1
月修正時,
為強化承保風險之控管,特設「第二節 承保
風險控管」,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
22
條
2
,賦
予本公司取得要保機構經營相關財業務資訊之
法定權力,並增訂第
24
條,賦予本公司得對
要保機構特定事項辦理查核之權力,有效強化
本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並更進一步確立本公
司應更積極扮演風險控管者
(risk-minimizer)
的角色。本公司爰自條例修正通過後,透過下
列多項措施,積極管理承保風險:
1.
協助相關監理機關建置申報系統或共享機
制,取得各類要保機構財業務資料:
(1)
要保銀行:除持續透過中央銀行取得要保機
構財業務資訊外,並自
93
年起派員參與金
管會召開研商「金融監理資訊共享機制
XML
標準規格」與「建立金融監理資料單一申報
窗口」等會議,及協助測試「單一申報窗口
資訊系統」。銀行業單一申報窗口系統於
96
年度正式運作,並建立相關監理資訊共享機
制,本公司目前主要即係透過該系統取得銀
行業按月申報之各項財業務資訊。
(2)
要保信用合作社:為降低要保信用合作社之
申報負擔,除原透過傳輸系統,請其申報基
本資產負債及損益資料外,並請金管會銀行
局開放要保信用合作社申報之「金融機構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供本公司取得該類機構
申報之財業務資訊。
(3)
要保農漁會信用部:為促進本公司與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資訊共享,協助該局
建立農漁會信用部媒體申報作業,並達成相
關監理資訊交流與共享之共識,於該局
94
年設立「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後,
將該系統開放予本公司取得相關財業務資
訊。
2.
積極運用存保條例第
22
條賦予之權限,
建立風險導向場外監控機制,有效提升場
外監控效能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22
條於
96
年
1
月
18
日修正如下:
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
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秩序之重大事件,應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
中央銀行建立協調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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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