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4

護小額存款人為目的之存款保險制度,並獲得
產學界之贊同。財政部爰於民國
72
年會同中
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
案」,嗣經立法院於民國
73
12
24
日三
讀通過,民國
74
1
9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國內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之法源正式誕生。
民國
74
年初,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
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
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連鎖性擠兌,凸顯國內建
構完整存款保險制度的急迫性。財政部與中央
銀行爰於存款保險條例頒布施行後,共同出資
成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
9
27
日正式營業,成為我國辦理存款保
險唯一專責機構。
(
)
主要業務概況
1.
自由投保制度下之業務推展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創採自由投保方式,
主要係配合金融自由化趨勢,使金融機構得自
由選擇是否加保,另方面本公司保有審核同意
權。由於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係屬初創,社會
大眾對此制度極為陌生,加以存款人對政府過
去維護金融安定與保障存款安全頗具信心,致
不能真正體會存款保險之重要性,故金融機構
或有以避免增加存款保險費負擔、金融業務尚
未全面電腦化及計算保費費時費力等理由,對
投保事宜多心存觀望,使本公司開業初期之業
務推展未如預期順利。
雖各種外在不利因素橫亙於前,本公司仍
秉持「創業惟艱,在艱彌勵」之信念與執著,
成立存款保險業務推展小組,分赴各金融機構
辦理存款保險制度說明會、出席各金融機構工
作會報介紹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機構負責人
面對面溝通釋疑,及透過當時台灣省政府財政
廳,邀集各縣市政府財政局舉行座談會,說明
存款保險之政策意義並促請協助所轄金融機構
踴躍參加存款保險,同時於民國
76
年及
77
採取調降費率及調升最高保額等措施,終使本
公司要保機構家數由開業初期
8
家,大幅增至
民國
77
年底之
141
家。
回顧過往,蓽路藍縷,以啟山林,在拓展
存款業務過程中,本公司積極與公營行庫負責
人、相關主管機關、民意代表持續溝通並爭取
支持,方促成
5
家國家行局陸續加入存款保
險,進而群起效尤,帶動民營金融機構申請投
保風潮;惟當時省屬
8
家行庫
(
於民國
86
因政府推動台灣省政府組織業務精簡改隸屬財
政部
)
在自由投保時期始終未能獲省議會支持
參加存款保險,致連帶影響當時多數基層金融
機構投保意願,堪稱本公司業務推動上最大阻
力,原省屬
8
家行庫直至民國
88
2
月實施
強制投保時,始加入存款保險。
2.
單一費率之實施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創設初期,由於當時金
融機構之設立及業務範圍受限,故個別機構間
風險差異不甚明顯,存款保險費率爰採用單一
費率制度,初期費率奉財政部核定為萬分之
5
當時部分金融機構認為保險費率偏高,參加存
款保險將加重其經營成本負擔,故投保意願低
落。本公司爰依據當時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及參
酌業界意見,研擬費率調降方案並報奉財政部
核准,自民國
76
7
月起將存款保險費率調
降為萬分之
4
,民國
77
1
月起再次調降為
萬分之
1.5
。雖兩次調降費率均已順利達到減
22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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