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2
至全額保障,美、英兩國更於同年
10
月
13
日
及
14
日宣布對非存款債務(包括同業拆款)
提供擔保,主要因為各銀行相互的信賴度頓然
消失,如不提供銀行間拆借之擔保,銀行間之
借貸將無法進行,影響金融市場之運作。基於
同樣考量,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
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
續發展,於民國
97
年
10
月
7
日宣布,存款
人在要保機構
(
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
)
之存款
在
98
年底前受全額保障,為進一步穩定金融
市場,保障範圍包括原未納入存款保險之外匯
存款、同業存款及同業拆款等,並加強相關業
務之金融監理。其後復衡量國內整體金融情勢
及部分金融機構存款結構尚需時日調整改善,
並考量鄰近國家全額保障期限,爰宣布全額保
障延長至民國
99
年底止。該項政策充分發揮
穩定金融及增強存款人信心之效益。
2.
對新台幣同業拆款收取特別保險費
配合全額保障措施之施行,依據金管會、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會銜發布之「採行存款全額
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等規定,自民國
97
年
11
月起至
99
年
12
月底止,對要保機構新台
幣同業拆款按月收取特別保費,以防範道德風
險,為本公司首次啟動特別保險費機制。
3.
全額保障期間加強防範道德風險
在全額保障期間內,避免道德風險,除由
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密切觀察金融機構同業拆款
有無異常外,為確保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持續
強化金融監理並加強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管理,
以及加強執行立即糾正措施,使問題金融機構
及早退出市場,降低處理成本。
4.
積極辦理各項宣導活動穩定金融
本公司為配合全額保障政策,積極辦理各
項宣導活動,包括敬邀行政院院長拍製全額保
障宣導短片於各電視頻道強力播放,並發函金
融機構下載宣導短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播放。
其他宣導措施包括:製作全額保障宣導海報,
函送全體要保機構協助張貼;於報章雜誌、網
路、財經專刊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等媒體進行
廣告宣導等,以加強存款大眾對切身相關權益
之認知,達到穩定金融之目的。
(
三
)
全額保障屆期,回歸限額保障之及
相關因應措施
因景氣復甦、金融市場穩定及存款人信心
恢復,政府爰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回歸
限額保障,並採取下述配合措施:
1.
提高最高保額並擴大保障範圍
為因應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屆期並提升存
款人對恢復限額保障之信心,金管會、財政部
及中央銀行參酌本公司研議之「我國存款全額
保障屆期之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於民國
99
年
8
月
12
日會銜發布,因應存款全額保障屆
期退場,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存款保險
最高保額提高為新臺幣
300
萬元,該項措施
使我國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提高至
98.6%
。
30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1...,22,23,24,25,26,27,28,29,30,31
33,34,35,36,37,38,39,40,41,4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