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2

至全額保障,美、英兩國更於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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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宣布對非存款債務(包括同業拆款)
提供擔保,主要因為各銀行相互的信賴度頓然
消失,如不提供銀行間拆借之擔保,銀行間之
借貸將無法進行,影響金融市場之運作。基於
同樣考量,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
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
續發展,於民國
97
10
7
日宣布,存款
人在要保機構
(
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
)
之存款
98
年底前受全額保障,為進一步穩定金融
市場,保障範圍包括原未納入存款保險之外匯
存款、同業存款及同業拆款等,並加強相關業
務之金融監理。其後復衡量國內整體金融情勢
及部分金融機構存款結構尚需時日調整改善,
並考量鄰近國家全額保障期限,爰宣布全額保
障延長至民國
99
年底止。該項政策充分發揮
穩定金融及增強存款人信心之效益。
2.
對新台幣同業拆款收取特別保險費
配合全額保障措施之施行,依據金管會、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會銜發布之「採行存款全額
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等規定,自民國
97
11
月起至
99
12
月底止,對要保機構新台
幣同業拆款按月收取特別保費,以防範道德風
險,為本公司首次啟動特別保險費機制。
3.
全額保障期間加強防範道德風險
在全額保障期間內,避免道德風險,除由
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密切觀察金融機構同業拆款
有無異常外,為確保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持續
強化金融監理並加強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管理,
以及加強執行立即糾正措施,使問題金融機構
及早退出市場,降低處理成本。
4.
積極辦理各項宣導活動穩定金融
本公司為配合全額保障政策,積極辦理各
項宣導活動,包括敬邀行政院院長拍製全額保
障宣導短片於各電視頻道強力播放,並發函金
融機構下載宣導短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播放。
其他宣導措施包括:製作全額保障宣導海報,
函送全體要保機構協助張貼;於報章雜誌、網
路、財經專刊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等媒體進行
廣告宣導等,以加強存款大眾對切身相關權益
之認知,達到穩定金融之目的。
(
)
全額保障屆期,回歸限額保障之及
相關因應措施
因景氣復甦、金融市場穩定及存款人信心
恢復,政府爰於民國
100
1
1
日起回歸
限額保障,並採取下述配合措施:
1.
提高最高保額並擴大保障範圍
為因應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屆期並提升存
款人對恢復限額保障之信心,金管會、財政部
及中央銀行參酌本公司研議之「我國存款全額
保障屆期之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於民國
99
8
12
日會銜發布,因應存款全額保障屆
期退場,自民國
100
1
1
日起存款保險
最高保額提高為新臺幣
300
萬元,該項措施
使我國受保障存戶之戶數比率提高至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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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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