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
)
副主計長、本公司董事長;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
會辦理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兼任。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
7~9
人,由管理會聘請具
國際金融、銀行管理、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
此外,本公司在處理工具方面,參採
FDIC
購買及承受交易
(Purchase and
AssumptionTransaction,
以下稱
P&A
交易
)
6
之精義,依照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個別狀況、
當時法令與處理時金融市場之併購需求,或將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分成
不同組合出售,或整體出售,以達「處理成本最小化,回收價值最大化」的處理效益。
在接管措施搭配概括承受或
P&A
交易的退場處理模式下,本公司處理經營不善要保機
構之具體情形,分敘如下
:
1.
四十七家基層金融機構
民國
90
年
7
月底,對金融業務檢查報告評估結果調整後淨值為負數之農漁會信用部及
信用合作社共
36
家基層金融機構,列為金融重建基金第一波處理對象,為儘速讓渠等機
構平和順利退出市場,洽詢
10
家行庫意願並獲同意後,同年
9
月以概括承受方式完成法
定讓與程序。另民國
91
年計有
7
家農會信用部及
1
家信用合作社亦面臨經營困境,同年
7~8
月間,分別以概括承受方式及公開比議價標售方式完成法定讓與程序。
前述處理之
44
家基層金融機構屬農、漁會信用部者計
36
家,處理結果僅將農、漁會
信用部自農、漁會單獨切割讓與銀行,農、漁會之其他部門
(
如供銷部、推廣股、會務股等
)
仍續存,不影響農、漁政策之推行。
民國
93
年
1
月
30
日實施農業金融法,當農漁會信用部淨值為負數時,金融重建基金
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農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
(
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命令該信
用部所屬之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在合併過程中,農委會指派農業
金融局邀集相關單位組成代行職權小組,進駐代行理、監事職權暨停止會員代表大會,本
公司則為代行職權小組之成員,負責委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資產負債評估,金融重建基金
並授權本公司與合併農會共同辦理議價。民國
94
年
3
月及
96
年
3
月間,共處理
2
家農會
信用部退場事宜。金融重建基金屆期後,彌補農、漁會信用部缺口之資金,已在金融重建
基金屆期前保留,並由農業金融局專款專用。
6 FDIC
之購買與承受交易
(P&A
交易
)
係將一經營不善機構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由符合資格之投資人購
買
(Purchase)
,並由得標之投資人承受
(Assumption)
購買之標的。投資人購買之組合
(Portfolio)
,可
能是全行購買,也可能只購買個別之資產、負債或營業組合,端視
FDIC
如何拆分這些組合,也可能搭
配其他誘因,激勵投資人意願,採用何種方式主要視問題機構之特性及併購市場之需求。
40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