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金融重建基金時期
民國
86
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後,有部分財務結構不佳的大企業受到波及,逐漸衝擊本
國證券市場,引發民國
87
年下半年之地雷股風暴,並連帶影響許多體質不佳之要保機構,
加上受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影響,銀行體系之資產品質逐日惡化,逾期放款比率逐漸攀高。
民國
88
年臺灣中部發生
921
大地震,嚴重影響房地產市場,使原已經營體質不佳之要保
機構雪上加霜,一場本土系統性金融危機大有山雨欲來之勢。
當時本公司累積之存款保險賠付準備金遠不足支應,處理系統性金融危機之機制亦付
諸闕如。有鑒於此,行政院及立法院協力增修相關法令,以因應可能發生之系統性危機。
民國
90
年
7
月
總統頒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配合「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與「票券金融管理法」之制定,並研修「銀行法」、「存款保
險條例」、「營業稅法」、「保險法」等法令,此外,積極鼓勵資產管理公司之成立,以
利銀行體系處理居高不下之不良債權,從法制、資金、市場、租稅誘因、處理工具等各個
層面一起處理,俾順利處理系統性金融危機。
本公司此期間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執行政策與決議,成為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
善金融機構退場的唯一平台,自此,本公司處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任務進入新的紀
元。
在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前,本公司於民國
86
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後即已未雨綢繆,
周諮博訪各國,以吸取外國處理經驗。其中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ederal Deposit
表一、存保公司設立後至
89
年間參與要保機構退場處理彙整表
年度 問題機構 承受機構 處理方式
85
新竹二信 誠泰銀行 由存保公司監管,並由雙方自主概括承受。
86
高雄五信 板橋信合社 由存保公司及合作金庫等監管,並由雙方自主概括承受。
86
高雄十信 泛亞銀行 由存保公司及合作金庫等監管,並由雙方自主概括承受。
87
台中商銀 無
由存保公司監管,俟經營階層改組後繼續經營。
88
東港信合社 台灣銀行
存保公司接管,後台灣銀行概括承受並由存保公司賠付資產
負債缺口。
89
台開信託 日盛銀行 存保公司監管,
94
年自行出售信託部予日盛商銀。
89
中興銀行 聯邦銀行
存保公司監、接管,後經金融重建基金處理,概括讓與聯邦
銀行。
38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