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urance Corporation,
以下簡稱
FDIC)
與清
理信託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即
RTC)
為解決銀行問題以及儲貸機構金融危
機,所訂定之處理制度最具完整性,其採用
之處理方式亦具參考價值
3
。本公司擷取其經
驗,於民國
88
年修訂之存款保險條例中,增
訂履行保險責任方式
-
對其他要保機構提供財
務協助,促使其合併或承受停業機構,本增訂
條文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例」所訂委託本公司之處理方式
-
賠付負債並
承受資產,或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以尋
求健全之機構併購或承受經營不善要保機構為
主軸,並賠付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資產負債缺
口予併購者或承受者,二者在達成營業概括讓與目的方面是一致的。
在此期間,係由本公司為接管人,行使受接管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處分權,並暫停股
東
(
或社、會員代表
)
大會
4
,以處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事宜。這種維持銀行服務不中斷、
不直接賠付保額內存款,並配合暫時性的存款全額保障措施
5
之退場處理方式,正符合金
融重建基金處理之四大原則
-
穩定金融秩序、確保存款人權益、金融服務不中斷、社會成
本最低,有效降低大量金融機構倒閉,對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之衝擊。
金融重建基金運作模式係由基金管理會負責有關處理機制及配套措施等決策面之審
定,民國
94
年
6
月增設評價小組負責資產評價審核。管理會置委員
9~13
人,派任委員
包括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基金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
(
即金管會
)
首長及副首長兼任,其餘
派任委員包括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
(
即行政院
3
本公司曾於民國
88
年編撰出版「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與清理信託公司處理金融危機之經驗與啟
示」。
4
我國訂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規範接管人權責及應辦理事項。
5
在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s, IADI)
一份
2012
年
10
月的研究報告
-
處理系統性危機
(Reach Paper on Handling of Systemic Crisis)
顯示,
2008
全球金融危機期間,
51
個受訪國家有
32
個增加保障限額,
10
個國家增加保障範圍;稍早之
前
2010
年
6
月,一份由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及
IADI
的研究報
告
-
「解除暫時性存款保險措施之修訂」
(Update on Unwinding Temporary Deposit Insurance
Arrangements)48
個受訪國中有
19
個國家採行暫時性的全額保障措施。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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