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6

場次說明會,全案經主管機關於民國
102
10
16
日核定,自民國
102
年第
3
季起開
始依新評等系統產出評等及得分。
4.
對要保機構申報資料進行查核
申報評等系統運作後,為提昇要保機構申
報資料之正確性,本公司爰依據存款保險條例
23
條、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金管會民國
100
10
31
日第
10030003690
號函核定
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
(
以下簡稱費率方案
)
3
點第
4
款,對要保機構申報存款保險風險
差別費率評等系統風險指標
(
以下簡稱風險指
)
相關資料、檔案辦理查核。本公司對要保
機構申報風險指標辦理查核之時機如下:
(1)
要保機構申報風險指標相關資料有重大疑慮
或不合理情形,要保機構無合理佐證說明者。
(2)
要保機構於申報或檢查資料基準日至存款保
險費計算基準日間,發生重大財業務風險事
件者。
(3)
對各類要保機構群組辦理抽樣查核。
5.
強化金融監理機關間之聯繫與資訊交流
-
參加金融監理聯繫小組
金管會於民國
93
7
月成立後,為金融
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之合作與聯繫機制,訂
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涉及中央銀行
或其他部會業務事項作業要點」,並於民國
93
8
月間設置「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成員包
括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公司,本
公司董事長為代表參與會議,並就與要保機構
經營風險相關議題,提出建議並充分討論,有
效達成對金融監理資訊交流及要保機構經營危
機處理等之合作及聯繫;此外,為金融機構經
營危機之處理,該小組已訂定「處理金融機構
經營危機作業要點」,作為未來金融機構發生
經營危機時,各單位應採行事項之分工。
(
)
建置要保機構電子資料檔案
鑒於民國
96
1
18
日修正之存保條例
23
條規定,為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險責任
計算賠付金額需要,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規
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關
電子資料檔案。本公司爰依前開規定訂定「要
保機構建置存款保險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及內容
作業規範」,並於民國
97
4
1
日實施,
要求要保機構依該作業規範辦理電子資料檔案
建置事宜。要保機構應建置之電子資料檔案,
以要保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業務為範圍,包
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
(
)
存款保險法定事項查核機制
1.
修訂存款保險條例,賦予法定事項查核權
金管會於民國
93
年成立後,統籌管理金
融檢查及金融監理等業務。鑒於本公司為覆核
保險費基數、控制承保風險,以及履行保險責
任等需求,有必要對要保機構辦理相關查核,
立法院遂於民國
96
年通過存款保險條例修正
案,於條例第
24
條賦予本公司法定事項之查
核權;查核範圍包括: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
查核、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正確性查核、風
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風險指標資料查核、終止
存款保險契約查核、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
之資產及負債查核、違法失職人員民事追償查
核等,並於民國
97
3
31
日奉准成立特
別查核處,專責辦理該等查核業務。另因應存
34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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