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7
及強化本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修正存款保
險條例部分規定,將本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辦
理決算,如有盈餘,皆全數納入存款保險賠款
特別準備金。
民國
88
年
6
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將銀行保險等業
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率由
5
%調降為
2
%,
並就其調降稅率
3
%之相當金額,用以沖銷逾
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措施與本公司提列賠
款特別準備金以提高承擔風險能力之功能近
似,本公司爰報經財政部核准自民國
88
年
7
月起,營業稅稅率比照銀行保險等業之
2
%,
並就該調降營業稅率
3
%之相當金額,全數提
列為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協助挹注準備金
(
惟前開措施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
條修正案於民國
103
年
5
月立法修正通
過後,已於同年
7
月停止提列
)
。
2.
修訂承保標準,掌控承保風險
本公司成立初期因採自由投保,為兼顧審
慎篩選要保機構,加強控管承保風險及順利推
展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爰從寬訂定承保標準,
以利合格之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民國
84
年
3
月參酌先進國家以資本為基準之監理
措施,將金融機構資本或淨值比率增列為承保
標準之一;民國
87
年
3
月將承保標準中「有
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項目予以量化,內容包
含逾放比率、逾放加計不良放款比率、放款集
中比率、應予評估資產占調整後淨值比率等
項。
民國
88
年
2
月全面投保實施後,經依當
時承保標準審核後,計有
36
家未符合承保標
準之金融機構亦成為本公司要保機構。為控制
承保風險,除請該等機構提出為期最長
3
年之
具體改善計畫外,並積極督促辦理改善、定期
將其改善進度與處理措施陳報主管機關核處。
其中
12
家因營運持續無法改善,且調整後淨
值已呈負數,於民國
90
年由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以讓與銀行承受方式處理,其餘
24
家經
營不善要保機構本公司於民國
91
年
6
月,函
報主管機關同意列入現行基層金融機構一般聯
合及專案輔導體系繼續輔導。
3.
我國為亞洲第一個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國家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首開全球之風,於
1994
年
(
民國
83
年
)
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在
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付費公平及
充實存款保險基金等目標上成效斐然。於此同
時,我國歷經經濟景氣趨緩的衝擊、金融自由
化、國際化的挑戰,國內金融機構間之經營風
險差異愈趨明顯。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
與其風險相當,在國內產、官、學界高度共識
及配合全面投保實施之背景下,本公司爰參酌
先進國家實施風險費率之經驗,研擬「存款保
險風險差別費率建議案」函報財政部,並奉財
政部核定自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存
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成為亞洲第
25
Ϋᚥၾ࢝ૐ
1...,17,18,19,20,21,22,23,24,25,26
28,29,30,31,32,33,34,35,36,3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