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8
一個且為世界少數率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制度
國家之一。
前開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係以要保機構
「資本適足率」及全國金融預警系統「檢查資
料評等綜合得分」為風險指標,二項指標各分
三級,將要保機構分為九個風險組群,適用三
級費率。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實施初期分為最
低萬分之
1.5
,其次為萬分之
1.75
及最高為萬
分之
2
等三級。嗣鑑於我國存款保險長期採取
自由投保及較其他國家偏低之費率,致存款保
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速度緩慢,為建置充足
之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強化處理問題
金融機構之能力並維繫存款人信心,經本公司
積極與要保機構、銀行公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持
續溝通並舉辦多場次座談會,闡明健全之存款
保險制度應具備「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
之理念後,報奉財政部核定,自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起將費率調整為萬分之
5
、萬分之
5.5
及萬分之
6
等三級,完成實施差別費率後第一
次調整費率之重要里程碑。
(
三
)
強化場外監控機制
民國
93
年
7
月,政府為推動金融監理一
元化政策,成立金管會統籌全國金控公司、銀
行、保險、證券及票券等業之金檢工作,本公
司負責之金檢任務及
143
名金檢人員配合前開
政策移轉至該會,本公司檢查處隨之裁撤,圓
滿完成多年來肩負之金檢重責。
本公司對存款保險功能之發揮,非僅侷限
於消極性的賠付者
(pay -box)
角色,而是更進
一步積極性的風險控管者
(risk-minimizer)
,
透過平時持續性採取各項風控措施,及早偵測
(early detection)
要保機構潛在風險,俾適時
採取干預措施
(timely intervention)
,以發揮
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安定金融之最大效
益。職是之故,在「預防勝於治療」理念下,
本公司於民國
80
年代起陸續研修實施多項場
外預警監控機制,均適時發揮早期預警功能,
再配合檢查人員實地業務、財務之查核,使本
公司能及早發現要保機構經營問題、掌握處理
契機。
1.
強化「全國金融預警系統」
為因應
80
年代金融自由化後金融環境之
大幅變遷及金融監理需要,本公司於民國
88
年
6
月大幅研修自
82
年
7
月起已運作實施之
全國金融預警系統
(
包含金融檢查評等系統及
申報資料排序系統
)
,按經建會公布之第
8
次
景氣循環
(
民國
79
年至民國
85
年
)
連同民國
86
年及民國
87
年,共計
9
年之資料作為基期
研修該系統,以充分反映金融機構之實際經營
現況。經多年來實證後,該系統確能反映金融
機構營運績效之良窳,充分發揮應有之監理功
能,其主要績效包含定期將相關預警管理性報
表彙送相關主管機關,以增進監理資訊交流及
金融監理效能;定期將全國基層金融機構財務
暨相關指標部分內容登載於存款保險資訊季刊
及登錄於本公司網站,以加強市場監督力量;
對要保機構經營異常變化警訊,視狀況函請各
該機構辦理改善或函相關主管機關督促改善,
以降低承保風險;產出檢查評等結果配合相關
指標,以決定個別要保機構適用之風險差別費
率等級,有助於督促要保機構改善營運等。
2.
建立「專責輔導員制度」
為強化對要保機構經營風險之掌握、落實
場外監控制度,本公司自民國
87
年下半年起
26
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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