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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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第
21
條規定如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核准後,檢查要保機構之業務帳目,或通知要保
機構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依前項檢查結果或報告資料,對要保機構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建立專責輔導員制度。按全體要保機構所在行
政區域或性質別規劃輔導責任區,指派專人追
蹤考核檢查意見、出席其相關會議、適時提出
改善經營缺失意見、邀談經營狀況異常之要
保機構負責人,並與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保持聯
繫,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追蹤要保機構
改善計劃執行情形,以有效掌控本公司承保風
險,及時處理要保機構,俾消弭金融危機於未
然。
3.
建置「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
網路連線傳輸作業」機制
民國
87
年某中小型銀行負責人為籌集資
金炒作股票,在短短二天內向銀行違法超貸巨
額資金。該弊案爆發後,為強化埸外監控機制,
本公司爰依當時存款保險條例第
21
條規定
1
著手建置「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
網路連線傳輸作業系統」。該系統自民國
89
2
月正式實施,由要保機構按日申報其存放
款、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及無擔保放款等主要業
務項目之金額,對於異常警訊,本公司即採取
必要之處置措施,以防範要保機構發生重大經
營危機。
(
)
輔導及處理問題要保機構
1.
協助要保機構平息擠兌
民國
80
年代,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金融機
構存款人擠兌事件,為妥適因應及有效平息擠
兌,本公司於民國
81
年即邀集財政部、中央
銀行等相關單位共同會商訂定「協助要保機構
處理擠兌事件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擠兌
應變措施」,作為日後協調各單位作業平台及
緊急財務協助等機制之依據。因此本公司對歷
年來之擠兌事件,均能妥適有效平息擠兌,恢
復存款人信心及安定金融秩序。
2.
建置及強化問題要保機構處理機制
為有效處理問題要保機構經營危機,強化
本公司處理問題要保機構之應變能力及處理技
巧,本公司於民國
80
12
月設置「處理問題
要保機構審議委員會」,以審議個別問題要保
機構之處理措施及其他重大金融事故等議題。
其後,並陸續研訂對要保機構業務輔導、對要
保機構提出警告暨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等作業
手冊,建置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機制。
3.
輔導及監管問題要保機構
自民國
82
83
年起,受銀行過度開放競
爭白熱化及泡沬經濟破滅影響,多家金融機構
經營問題逐漸浮現,民國
84
年爆發彰化四信
高階經理人舞弊事件,引發地方金融機構擠
兌風潮及系統性危機。為穩定要保機構業務營
運,並防範道德危險情事,本公司陸續奉派對
經營出現問題之要保機構進行輔導或監管。主
要方式包含派員列席前述機構董事會或常董會
等重要會議或主管機關召集之輔導會議,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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