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款保險條例第
21
條規定如下: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核准後,檢查要保機構之業務帳目,或通知要保
機構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依前項檢查結果或報告資料,對要保機構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建立專責輔導員制度。按全體要保機構所在行
政區域或性質別規劃輔導責任區,指派專人追
蹤考核檢查意見、出席其相關會議、適時提出
改善經營缺失意見、邀談經營狀況異常之要
保機構負責人,並與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保持聯
繫,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追蹤要保機構
改善計劃執行情形,以有效掌控本公司承保風
險,及時處理要保機構,俾消弭金融危機於未
然。
3.
建置「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
網路連線傳輸作業」機制
民國
87
年某中小型銀行負責人為籌集資
金炒作股票,在短短二天內向銀行違法超貸巨
額資金。該弊案爆發後,為強化埸外監控機制,
本公司爰依當時存款保險條例第
21
條規定
1
,
著手建置「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
網路連線傳輸作業系統」。該系統自民國
89
年
2
月正式實施,由要保機構按日申報其存放
款、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及無擔保放款等主要業
務項目之金額,對於異常警訊,本公司即採取
必要之處置措施,以防範要保機構發生重大經
營危機。
(
四
)
輔導及處理問題要保機構
1.
協助要保機構平息擠兌
民國
80
年代,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金融機
構存款人擠兌事件,為妥適因應及有效平息擠
兌,本公司於民國
81
年即邀集財政部、中央
銀行等相關單位共同會商訂定「協助要保機構
處理擠兌事件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擠兌
應變措施」,作為日後協調各單位作業平台及
緊急財務協助等機制之依據。因此本公司對歷
年來之擠兌事件,均能妥適有效平息擠兌,恢
復存款人信心及安定金融秩序。
2.
建置及強化問題要保機構處理機制
為有效處理問題要保機構經營危機,強化
本公司處理問題要保機構之應變能力及處理技
巧,本公司於民國
80
年
12
月設置「處理問題
要保機構審議委員會」,以審議個別問題要保
機構之處理措施及其他重大金融事故等議題。
其後,並陸續研訂對要保機構業務輔導、對要
保機構提出警告暨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等作業
手冊,建置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機制。
3.
輔導及監管問題要保機構
自民國
82
、
83
年起,受銀行過度開放競
爭白熱化及泡沬經濟破滅影響,多家金融機構
經營問題逐漸浮現,民國
84
年爆發彰化四信
高階經理人舞弊事件,引發地方金融機構擠
兌風潮及系統性危機。為穩定要保機構業務營
運,並防範道德危險情事,本公司陸續奉派對
經營出現問題之要保機構進行輔導或監管。主
要方式包含派員列席前述機構董事會或常董會
等重要會議或主管機關召集之輔導會議,對財
27
Ϋᚥၾ࢝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