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6

三、全面投保時期
(
民國
88
1
月~民國
95
12
)
(
)
背景說明
民國
84
年下半年國內基層金融機構發生
數起存款人擠兌事件,使部分經營體質較差之
金融機構亦遭受波及,改進金融管理制度及強
化存款保險制度功能咸獲到各界重視。行政院
特於民國
84
8
月,責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研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改進措施,並獲致
採行強制投保之結論。本公司爰研擬存款保險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存款保險制度改採
全面投保,該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
統於民國
88
1
20
日公布施行。當時除
德商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因有母國存款保險制
度保障,依法得免予參加外,其餘依法核准收
受存款而尚未參加存款保險之
57
家金融機構,
皆自民國
88
2
1
日起全部加入存款保險,
成為本公司要保機構。
此次修法同時放寬本公司資金運用及申請
特別融資之方式,及強化本公司對問題要保機
構的處理能力,並於履行保險責任方式加列提
供財務協助,促成其他要保機構進行合併或
承受,以達成維護信用秩序及保障存款權益意
旨。另亦擴大財務協助之對象及方式,對於受
輔導、監管、接管之要保機構,協助方式為辦
理貸款、存款,對於合併或承受受輔導、監管、
接管及停業要保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協助方
式為辦理貸款、存款、提供資金及保證債務;
另增訂在不增加賠付成本原則下,本公司可先
行代為墊付,以解決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流動
性需要。
嗣於民國
90
7
月配合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修正存款保險條例
7
21
條,並增訂第
17
條之
1
,明定本公
司得接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委託,配合處
理要保機構負債之理賠及資產之善後處理。
(
)
存款保險業務
1.
厚植資本、加速累積準備,強化理賠能力
本公司成立初期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20
元,嗣因應我國首次開放新設商業銀行自民國
80
年底起陸續開業,國內經濟金融競爭情勢
已然變遷,及其後國內基層金融機構經營危機
引發金融體系動盪等情事,政府為厚植本公司
資本,以提高風險承擔能力,乃以分年編列預
算方式將本公司資本總額由
20
億元調高為
50
億元,並於民國
88
年底達到
100
億元迄今。
本公司自成立起,即依據存款保險條例施
行細則規定,每年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均不少於當年度保險費收入之
60
%。嗣為加
速厚植本公司理賠能力,同時考量自民國
88
年起實施之存款保險全面投保,本公司承保風
險相對提高等因素,兩度報奉財政部核准,將
前開提存比例分別調高為
80
%及
90
%,復配
合民國
90
7
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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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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