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5
自存保條例第
22
條於民國
96
年
1
月修正
通過後,為更有效監控要保機構財業務變化,
本公司透過專責輔導員制度,更積極廣泛搜集
要保機構相關財業務資料。專責輔導員如發現
可能影響本公司承保風險之警訊,可進一步
依存保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請要保機構按月
或按季陳報相關財業務資料,以辦理特殊表報
稽核,並依警訊之重大性,撰寫不同頻率的經
營分析報告,更深入持續監控該項業務風險變
化,俾適時提出必要改善建議。
為提昇監控效能,本公司自民國
102
年
起將專責輔導員應查閱及分析之財業務資訊及
警訊事項予以標準化及明確化,並依其風險程
度施以不同財業務監控頻率,同時結合按季對
總體經濟金融風險之評估結果,動態調整相關
監控項目及警訊標準,建立了更為標準化之風
險導向場外監控機制,並撰成場外監控作業手
冊,實施以來成效良好,有效發揮適時控管及
降低承保風險之政策目標。
3.
建置申報評等系統,及
時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
狀況
本公司為引導要保機
構控管經營風險,自民國
96
年起奉金管會核定之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
修正案」,採用「資本適
足率」及「檢查資料評等
系統綜合得分」二項風險
指標作為風險分級計算風
險費率。其後考量「檢查
資料評等綜合得分」乙項
風險指標之產出,需配合檢查局辦理一般檢查
頻率,而金融檢查頻率通常間隔
1
年半至
2
年,
無法即時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變化,爰將風險
指標之一「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改採要保
機構申報之財業務資料產出評等得分,並著手
建置申報評等系統,俾評等系統能有效即時反
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並增進風險費率之妥適
性。申報評等系統於民國
100
年
6
月建置完成
後,並召開了
14
場次要保機構說明會,嗣報
奉主管機關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核定實
施。
申報評等系統順利運作後,鑒於該系統所
用之資料庫及風險指標,於民國
88
年修訂後
已逾
13
年,為使評等結果更能覈實反映當前
金融業務之變化與金融監理措施之變革,本公
司自民國
101
年
2
月重新篩選風險指標並進行
相關統計檢定,提出修正草案。嗣再召開多次
會議與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討論,終完成
新版之申報評等系統,並對要保機構舉辦
10
33
Ϋᚥၾ࢝ૐ
1...,25,26,27,28,29,30,31,32,33,34
36,37,38,39,40,41,42,43,44,4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