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23

一、前言
本公司依民國
74
1
9
日總統公布之存款保險條例而成立,按該
條例第
2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嗣
92
7
23
日經總統公布
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
101
7
1
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皆稱「金
管會」
)
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其
中,金融服務業包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爰自
93
7
1
日該會成立之
日起,本公司改隸金管會。
本公司成立之初,股東原始成員為財政部、中央銀行、交通銀行、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銀行,其
後,由於部分股東合併及被併,至
95
年底,股東為財政部、中央銀行、
兆豐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銀行。嗣依行政院
99
8
17
日院臺財字第
0990102146
號函,財政部持有本公司之股
權於
100
1
1
日移撥至金管會。
民國
102
5
月間,金管會依立法院財委會決議檢討本公司定位一
事,指示本公司維持目前國營事業體制,惟得研議適時購回民股股權,本
公司旋即規劃民股股權收回相關作業。經本公司
4
家民股股東
(
兆豐銀行、
合作金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銀行
)
轉讓全部持股後,金管會
購回本公司民股股權並辦理股東名冊變更,自
103
8
15
日起,本公
司成為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國營機構,股東為中央銀行及金管會。
今欣逢本公司成立三十週年,特編製此紀念專刊,以回顧本公司一路
篳路藍縷,為穩定金融環境而努力,並進一步自我期許,朝向更完善之存
款保險制度邁進。
二、自由投保時期
(
民國
74
9
月~民國
87
12
)
(
)
背景說明
民國
70
年以前,我國政府為維持金融穩定成長,對金融機構採取層
層管制與保護措施,使金融機構營運大致平穩順暢。惟隨著國內外金融環
境快速變遷及國際化趨勢,政府逐步開放各項金融業務管制並鬆綁相關法
令,使金融業之經營更自主,其競爭及經營風險亦隨之加劇。鑑於金融機
構經營失敗影響層面甚廣,政府爰依據舊銀行法第
46
條規定,提出以保
21
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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