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問題要保機構標售時,本公司為達成「回收價值最大化」之效益,對投資人不願出
價競標之資產予以保留,由本公司擇機處分;亦有礙於法令限制,投資人不得持有而由本
公司保留者,或經售後買回機制買回者。本公司保留之資產類別,包括不動產
(
含耕地及
少數大樓內動產
)
、授信資產、股權投資、古董藝術品等。上開保留資產,截至民國
104
年
3
月底止,帳列淨額
25.30
億元,較本公司原保留時減少
212.24
億元或
89.35%
,處分
收回金額總計
210.39
億元,保留資產處分概況如表四。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表四、保留資產處分概況表
單位:億元
不動產
授信資產
股權投資
古董藝術品
保留時帳面淨額
104
年
3
月
31
日帳面淨額
回收金額
這段期間,本公司盱衡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之角色及功能,已由傳統單純賠付者
(pay-box)
,提昇至風險控管及退場處理的角色,爰本公司提出存保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存
款保險功能,並於民國
96
年
1
月正式施行。
在新法制下,有關經營不善要保機構的退場處理,主要增加發生系統性危機時的處理
工具,其一為設立過渡銀行,其二為於停業清理或退場處理前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時,
直接財務協助問題要保機構。此外,尚參酌美國及日本作法,於系統性危機發生時,本公
司在理賠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得對要保機構加收特別保費。為使新法之施行得以無縫接
軌,本公司陸續訂定相關子法,完成「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或承受作
業程序」、「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賠付作業程序」、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受接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作業程
序」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等,使經營不善要保機構退場處理機制,
益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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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