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如發生經營危機或有其他影響金融秩序之虞者,將密切與各主管機關研商並適時
配合採取必要監理措施,以維護金融安定。
(
四
)
賡續辦理法定事項查核,控管承保風險
依存保條例未來將賡續辦理存款保險費基數、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及申報風險差別
費率評等系統資料等法定項目之實地查核;另為降低承保風險,亦持續辦理金融機構申請
參加存款保險之實地查證作業,並督導該等機構建立完善業務規章及風控機制,以確保金
融資訊之正確性及有效降低承保風險。
(
五
)
建置賠付及墊付系統並加強測試
鑒於我國存保制度之履行保險責任方式,包括存款賠付及移轉存款,在限額保障制度
下,建置完整之賠付系統及作業手冊、加速賠付效率、建立賠付溝通機制及加強系統測試
將是未來努力之目標。
(
六
)
繼續辦理已退場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未結事項及清理事宜,並追究不法人員
民刑事責任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退場之
56
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於民國
100
年底該基金屆
期結束後,對待處分之保留資產,將繼續積極處理;另主管機關已核准終止接管並勒令停
業清理者,將依清理計畫積極辦理清理相關事宜。對疑涉刑事不法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及對不法人員辦理之民事訴訟求償等案件亦將陸續積極處理。
(
七
)
適時檢討存款保險法制,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
為使存款保險機制持續發揮金融安全網功能,將配合政府政策及我國金融實務之需,
適時研議保障範圍、要保機構退場處理機制及其他存款保險法制,使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
款人及穩定金融之功能更臻完備。
(
八
)
積極推動存款保險國際事務與研究,強化國際交流與合作
為強化與各國存款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安全網成員之交流,未來將持續參與
IADI
、各
國存款保險機構及相關國際組織舉辦之活動及國際研究計畫,並協助制定國際準則;並將
繼續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或以簽署合作備忘錄等方式,增進與外國存款保險機構之實質
交流,強化國際合作。另將依據國際組織發布之準則暨相關研究,檢視我國存款保險機制,
期使我國存保制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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