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歷年調高費率經驗,說明充實保
險賠款準備金實屬艱難之任務。
1.
民國
89
年調高費率阻力甚大,
過程備極艱辛
為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並合理
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差異,民國
88
年
7
月配合全面投保之實施,將
單一費率萬分之
1.5
改為三級制風險
差別費率,分別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
1.5
、
1.75
及
2
。次年,鑑於我國長
期採自由投保及費率遠較其他國家為
低,致保險賠款準備金累積緩慢,爰
自民國
89
年
1
月起將費率大幅調高
至保額內存款萬分之
5
、
5.5
及
6
。
當時
200
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以費率調幅過大
(
費率漲幅為原來之
3
倍左右
)
、財務負擔
過重為由聯合抵制,且未依規定繳足應繳之存款保險費
(
以原費率萬分之
1.5
繳納
)
,嗣經
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處處長等同仁分批拜訪北中南各地方主管機關、各縣農會
及農訓協會與其溝通協調,並親赴多家農漁會信用部對其勸導解說,始漸漸化解,收足全
體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完成此一任務,過程可謂備極艱辛。
2.
民國
96
年調整費率,過程更為艱辛,成效未如預期
本公司為加速厚植保險賠款準備金並強化承保風險能力,於民國
96
年增修存款保險條
例時,將保費計算基礎由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並明定各準備金目標值為保額內存
款之
2%
。
鑑於保費計算基礎擴大後,如依原三級制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費,全體要保機構之保
費將大幅增加。為避免驟然增加要保機構保費負擔,並為更合理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差
異及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本公司自民國
96
年
2
月起研提多項費率調整建議案,除與金
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農委會等單位召開多次協調會外,亦對全體要保機構舉辦
9
場
座談會溝通說明。過程中因多數要保機構認為負擔過重,陳情、反對聲浪不斷,嗣為減緩
制度推行之阻力,經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後,方於同年
10
月核定「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
修正案」,保費分二段式計收,保額內存款採五級制
(
銀行、信合社為萬分之
3
、
4
、
5
、
6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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