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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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險為金融安全網之一環
金融問題或金融危機,貴在能於發生初期,即予適時發現處理,否則星星之火可以燎
原,引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為有效處理金融問題,避免危機的擴大,國家金融安全網的
機構治理,亦逐漸受到國際重視。
1990
年以後國際頻頻發生金融危機,尤其自美國金融海
嘯後,多數國家政府莫不致力於檢討修正其金融安全網機制,尤其是國際性金融組織更認
為建立強力有效的存款保險,是健全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必要措施,並應將存款保險與金融
監理、最後貸款者共同構成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
國際貨幣基金為導引強化各國金融安全網,曾訂有金融安全網的評估標準,作為衡量
各國金融安全網的強弱與健全度,此即所謂獨立性、權責度、透明度與廉潔度等。我國雖
非國際貨幣基金的會員,不必受到該項標準的約束,但以該項標準來衡量我國金融安全網
的強弱,當可發現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問題所在,何況我國非國際貨幣基金的會員,發生金
融問題時,不像其他國家可以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的資助,強化金融安全網機制更應受到國
人的重視。
三、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演變
(
)
我國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緣起
中央銀行金檢處早期曾派員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我國存保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
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係依存款保險法設立,係政府專業法人機構,因此習慣上仍將
FDIC
翻譯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其實兩者不同,本文仍將其以聯邦存款保險機構相稱)研
習考察,民國
73
年(
1984
)美國伊利諾州大陸銀行發生經營危機,由於該銀行係美國第
七大商業銀行,收存眾多國家的外匯存底,其經營危機不但引起國際震撼,也引起國內的
重視。立法院乃於民國
74
1
月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條例」
,
嗣國內陸續發生台北市第十
信用合作社、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以及華僑銀行等經營及存款擠兌危機,
乃促成政府儘速於民國
74
9
月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
存保公司係參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而設立,其設立宗旨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一
條規定,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的健全發展。與美
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相當,但其定位與權能和
FDIC
完全不同,存保公司係依公司法股份
有限公司章成立的私法人,與
FDIC
係依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成立的公法人不同,前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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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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