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102

八○年代起,我國受經濟泡沫化影響,不動產持續低迷,又歷經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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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震事件,企業陸續發生財務危機,連帶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急劇上升,部分金融
機構經營情況逆轉直下,加以當時美國經濟學人雜誌、美國商業周刊紛紛報導我國將發生
金融風暴,均對我國金融業造成嚴重衝擊,頗有引發金融系統風險之憂慮。為防範未然,
政府即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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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委託存保公司執行此項任務。
存保公司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場,採取公開標售方式,以公開、公正、公平的方
式處理,讓金融事件有效率又平靜的平息,恢復穩健安定的金融體系。
存保公司在這段執行期間,最令人難忘的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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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農漁會信用部。我們有嚴密週延
的執行計劃,也與行政院、農委會、地方縣市政府、司法單位、警察機關等相互支援,但
執行過程仍呈現刀光劍影的景象,農會極力反抗,民代施壓,地方政府消極不配合等怪異
現象。存保同仁站在第一線,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同仁家眷聲嘶力竭的請命,實在不堪回
首,捲起歷史的回憶,我只好勉勵同仁,奮力已赴,我們終會打好這場美麗的一仗。
四、
市場制裁與金融監理
存款保險並不是萬靈丹,金融體系與金融市場的安定,須仰賴各方面的建構與落實,
諸如嚴謹的金融監理,穩定的貨幣政策,活絡成長的經濟社會,優質的公司治理,和諧的
政治氛圍,協調的政府團隊…等要件。存保機制雖負有類似警察的保護眾生的重責,但顯
然已沒有必要的工具與道具,徒手難以擒敵。
多年前去日本參加研討會,其主體為〝
Fire fighter without water
〞,令我感觸良多。
存保機制係採限額保障,也就是僅保障小額存款人,至於大額存款人並沒有完全的保障,
未受保障的存款人要負起辨識風險的責任,他們的敏感度會比監理機關還強還快,這是一
般市場制裁力量,當主管關尚未採取處分行動前,這些人即開始採取避險的〝資金移轉〞。
隨後就要看主管機關係將〝立即糾正措施〞或〝監理容忍〞。
存保機制也是要善用〝市場制裁力量〞來維護國際存款保險核心價值,~制衡作用
checkbalance
~設計原則。我們似應維護與實踐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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