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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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頗多。當時努力構思存款保險制度架構,逐字撰寫條文及相關說明之情境,
至今仍留有深刻記憶,歷歷在目。草稿完成後,經過許多長官與法務單位之審議修正,其
與美國法制主要差異,在於採「自由投保」而非「強制投保」。之後與當時主管機關財政
部協商,報經行政院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由於該項條例係新訂,許多內容在我國並無實
際施行之經驗,陪同首長在立院備詢時,曾被詢及存保公司可否實際運作,當時答以絕無
問題。如今提筆憶往,對於政府高層在金融自由化之先,即建置存款保險制度,確實有效
維護往後幾十年之金融穩定,其高瞻遠矚之施政理念,令人感佩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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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個人再奉指示研擬籌設「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之芻議,並參與相關籌備前置作業。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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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公司成立後,在業務協調、人員訓練
乃至往後之「金融檢查分工方案」、「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改進
方案」等監理重要措施,個人均負責草擬相關內容,並與存保公司同仁密切合作,順利執
行各項任務。在這段期間,我國金融市場歷經自由化之洗禮,有部分基層金融機構發生經
營困難之現象。對每次金融危機事件之處理,存保公司均能明確發揮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
護金融穩定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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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承當時央行首長垂詢,並指示對存款保險條例提出修正意見,個人即就
存保制度實施十餘年,市場已熟悉其運作功能,為維持公平競爭發揮市場制約,有必要考
量實施「強制投保」機制。其後修改存款保險條例時,取得大家共識,完成此一機制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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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政府為因應當時部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退場處理,有效穩定金融信用秩
序,改善金融體質,爰成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並由存保公司負責執行。在往後十
年內,存保公司一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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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使其順利退出市場,不僅充分保障存
款人權益,消彌金融風暴於無形,並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效運作。有關這段金融危機處理
之歷史,將成為未來專家學者研究之重點。個人有幸,在央行金檢處處長任內,偶有機會
參與「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深刻暸解管理委員會各項決議,絕大部分係交由
存保公司執行,當時對存保公司同仁任勞任怨、戮力從公,絞盡腦汁以解決疑難雜症之精
神,印象非常深刻。其後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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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奉派擔任存保公司董事,定期參加各項相關會議,
得以進一步體會存保公司同仁實際執行任務之辛苦,更對存保公司在金融安全網所擔任之
角色與功能,有充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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