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的系統性金融危機。此次存保條例的修正,雖加重存保公司的責任,政府仍不願調整存
保公司的定位與功能,錯失一次改革存保制度的機會。
(
四
)
金融重建基金滿期亦是調整改革存保制度的時機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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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政府修改存保條例,強制將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納入存保公司的保險範圍,除
了剝奪存保公司控制風險的機能之外,存保公司亦無能力處理接踵而來的系統性金融危機,
不得不建議政府,透過政府的資源來處理系統性金融危機,以避免金融風暴,金融重建基
金於焉誕生。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對所有存款施行全額保障,以避免存款擠兌的骨牌效應,乃
必要之惡,但於金融重建基金條例滿期,應恢復存款保險的限額保障,也是檢討修改存保
制度的適當時機。存保公司同仁亦戰戰兢兢花了兩年時間,蒐集資料,全面檢討修改存保
條例,將該條例由原來的二十餘條,大幅修改增加為五十餘條。此項為配合金融重建基金
滿期恢復限額存款保險所作的修正草案,依當時規定,須先提交由存保與央行、金管會組
成的金融聯繫小組,先行協調。可惜該草案在未經協調聯繫小組討論,即遭與會代表以金
管會剛成立,存保不宜自立門戶為由,予以擱置。殊不知金融監理單元化亦是改革金融安
全網的適當時機。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機構於
1933
年即自立門戶
,
亦無礙於美國金融安全網
的建構。
(
五
)
如何改進存款保險機構的定位
1.
提高存款保險條例的法律位階
存款保險法不僅是存款保險機構設立的法源依據,也是金融安全網機構與金融各界應
共同遵循的法律。存款保險機構既然是依據存款保險法設立,即無需再依公司法設立,亦
無需設有資本;何況存款大眾對存款保險機構的信心,係建立在存款保險的理賠基金上,
因此,如何讓存款保險機構籌措充足的理賠基金,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2.
提昇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與協調機制
存款保險機構既係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即不宜再依公司法稱為公司,其董事會
亦宜配合修改為理事會。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與協調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理事長
亦宜比照央行理事主席、金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行政最高首長任命。至於理事,因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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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