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95

係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最後貸款者,也是總體金融環境的掌控者,其副首長如明定為存款
保險機構的當然理事,有利於存款保險機構迅速作成決策,亦有利於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處
理;至於金管會與農委會分別為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的監理機關,法制上可迅速取得問題
金融機構或金融危機的第一手資訊,其副首長如明定為存款保險機構的當然理事,亦有助
於存款保險機構在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或系統性危機的決策作成與協調處理。而財政部職司
國家資源的掌控,存款保險機構如因理賠基金不足,而無法提供十足擔保時,依規定須由
國庫保證,且系統性金融危機,須採全額保障始能避免金融機構倒閉的骨牌效應時,因全
額保障係動用國家資源,將財政部副首長列為存款保險機構的當然理事,有助於存款保險
機構對問題金融機構與金融危機之迅速處理解決。
為提昇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品質,除在法上明定央行副總裁、金管會及農委會副主任
委員、及財政部次長等參與存款保險機構理事會外,為使存款保險機構能依法行使職權,
避免來自各界的關說與干預,其餘理事,宜參照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有關管理委
員會的組成模式,半數以上理事由政府指派富有學術經驗之學者或專家參與,以建立存款
保險機構之獨立性,此等理事,除有違法或重大過失外,應受任期保障,並可繼續連任。
四、結語
存保制度建制以來,歷經多少次的金融危機與存款擠兌事件,在自由投保時期,無論
金融機構是否參加存款保險,此等危機與擠兌事件,政府大多指定存保公司出面處理解決。
改採強制納保後,政府亦將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或處理系統危機的任務與責任,加諸存保公
司身上。實質上,存保機構已成為政府公益性、社會性的政策機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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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存保公司
亦奉政府之命,執行金融重建基金的任務,協助維持信用秩序與促成金融穩定,面對美國
金融海嘯時,政府亦援用存款保險的彈性機制
(
即全額保障
)
因應,順利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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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存保條例已歷經六次修正,無論存保條例的規定或實質的執行上,均將存保公
司視為政府的政策性機構,存保機制亦已成為失敗金融機構的退場機制,但是存保公司依
然維持營利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型態,金融監理機關依然將其視同一般金融業予
以監督管理,與國際潮流存保制度為國家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大相逕庭,茲值存保
制度建制
30
年前夕,回首前塵,不勝替存保公司同仁抱屈,為國家金融安全網改革抱憾,
至盼相關有權各界放下機關(構)本位與個人權欲,支持存保制度改革,俾存保機構權責
相稱,亦為國家建制長治久安的金融安全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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