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88

四、實施全面投保與風險費率
存款保險為了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除透過新聞媒體宣導外,且要獲得主管機關及立
法院的支持,因此全體同仁分頭努力拜訪各級機構推展業務。由於當時省屬行庫存款總額
占存款市場
60%
之市占率,可見其影響力之大。所以本人親自拜會當時的省長宋楚瑜先生,
經當面解說存保機制與功能,始獲得首肯加入存款保險,財政廳賴英照廳長亦積極配合與
支持,終獲得省議會通過,接著拜會立法院財政委員取得認同,才能促使全面投保立法順
利。
旋即民國
88
1
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獲得立法通過,正式規定有吸收存款之金
融機構應予全面加入存款保險,符合保險大數法則精神,達成全面投保之境界。
進而於同年
7
月,由於省屬行庫及中華郵政公司參加投保,為符合公平原則,即經營
優良者少繳保費,經營較差者多繳保費,正式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因而增加存保公司理賠
準備基金。
存保公司為政府金融監理的一環,包含輔導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如平息擠兌、監管、
接管、賠付、清理等任務,多年來靠同仁努力不負使命,圓滿達成。
另仿照美國「
CAMELS
」風險評估系統,即對資本適足性
(Capital Adequacy)
、資產
品質
(AssetQuality)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獲利能力
(Earnings)
、流動性
(Liquidity)
市場風險敏感性
(Sensitivity toMarket Risk)
,建制「全國金融預警系統」,可以客觀評鑑、
預防與警戒,針對問題金融機構立即糾正與改善之措施,可防患未然,俗稱『預防勝於治
療』。
五、
FDIC
之邀請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
1998
年九月九日至十一日假美國首府華盛頓舉辦之
「存款保險國際研討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posit Insurance)
,本人除獲得
邀請函外,
FDIC
且禮遇支付飛機票及差旅費,並擔任專題討論主講人,議題為:「存款保
險之組織與功能」
(Structuring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該次研討會共有六十三個
國家二百四十人參加,盛況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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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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