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全面投保與風險費率
存款保險為了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除透過新聞媒體宣導外,且要獲得主管機關及立
法院的支持,因此全體同仁分頭努力拜訪各級機構推展業務。由於當時省屬行庫存款總額
占存款市場
60%
之市占率,可見其影響力之大。所以本人親自拜會當時的省長宋楚瑜先生,
經當面解說存保機制與功能,始獲得首肯加入存款保險,財政廳賴英照廳長亦積極配合與
支持,終獲得省議會通過,接著拜會立法院財政委員取得認同,才能促使全面投保立法順
利。
旋即民國
88
年
1
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獲得立法通過,正式規定有吸收存款之金
融機構應予全面加入存款保險,符合保險大數法則精神,達成全面投保之境界。
進而於同年
7
月,由於省屬行庫及中華郵政公司參加投保,為符合公平原則,即經營
優良者少繳保費,經營較差者多繳保費,正式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因而增加存保公司理賠
準備基金。
存保公司為政府金融監理的一環,包含輔導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如平息擠兌、監管、
接管、賠付、清理等任務,多年來靠同仁努力不負使命,圓滿達成。
另仿照美國「
CAMELS
」風險評估系統,即對資本適足性
(Capital Adequacy)
、資產
品質
(AssetQuality)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獲利能力
(Earnings)
、流動性
(Liquidity)
、
市場風險敏感性
(Sensitivity toMarket Risk)
,建制「全國金融預警系統」,可以客觀評鑑、
預防與警戒,針對問題金融機構立即糾正與改善之措施,可防患未然,俗稱『預防勝於治
療』。
五、
FDIC
之邀請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
於
1998
年九月九日至十一日假美國首府華盛頓舉辦之
「存款保險國際研討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posit Insurance)
,本人除獲得
邀請函外,
FDIC
且禮遇支付飛機票及差旅費,並擔任專題討論主講人,議題為:「存款保
險之組織與功能」
(Structuring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該次研討會共有六十三個
國家二百四十人參加,盛況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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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