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93

視為營利機構,金融監理機關亦將其視同一般金融機構予以管理,後者則為政府公權力機
構,與金融監理機關、央行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
存保公司設立當時,我國金融體系大部分銀行為公營,民營銀行為數不多,採取自由
投保的經營型態,存保公司仍可在控制存款保險風險的情況下,勉強運作。但是因為採取
自由投保的營利方式,大部分公營銀行或財務較健全的金融機構都不願參加存保,而財務
較脆弱的問題金融機構又因不符合投保標準而不能參加存保,此種保險逆選擇,存保公司
被迫採用國際間最低的存款保險費率,存保業務規模無法擴大,存款保險基金累積有限,
終致無力處理後來發生的金融危機。
(
)
民營銀行大量增加,未配合建立退場機制
在政府獎勵外銷,促進國際貿易的政策下,我國國際貿易產生巨額出超,外匯存底大
量累積,我國外匯存底曾為世界第一,創造舉世所謂的經濟奇蹟,此項外匯存底的大量增
加,雖給人民帶來可觀的財富,也帶給金融體系流動性的膨脹壓力,金融自由化、開放民
營銀行設立的呼聲甚囂塵上,政府乃於民國
78
年修改銀行法,允許新銀行的設立。關於
新銀行的開放,時任第一銀行董事長的前央行總裁梁國樹先生,曾以學者身分對開放新銀
行提出建言,渠主張開放新銀行宜先作好金融紀律,其次再將公營銀行開放民營,最後再
視市場規模開放新銀行的設立,同時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改革方面,他亦建議將存保公司改
制為「存保局」,並將自由投保改為強制投保,可惜未被當局所接受。
民國
80
年起
16
家新銀行陸續成立參加營運,以當時市場規模,驟然增加
16
家資本
100
億以上的新銀行,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原有金融機構的市場受到瓜分,基層金融
機構首先受到重挫。總體金融體系的獲利惡化,甚至發生整體金融機構的年度損益成為負
數的情形,而發生問題的金融機構又缺乏退場機制,以致民國
84
年及
87
年兩度發生三、
四十起存款擠兌事件的問題金融機構,一直潛伏在金融體系之中,其後因經營未見起色,
致問題愈滾愈大,終致造成嗣後的系統性金融危機。
(
)
修法強制納保,未配合調整存保公司定位與機能
到了民國
88
年,潛伏在金融體系的問題金融機構,已至非處理不可的地步,政府乃修
改存保條例,將三十餘家問題金融機構強制納保,期透過存保機制讓其退場;但因政府雖
加重存保公司的承保責任,並未配合給予存保公司資源,因此存保公司無能力處理接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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