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80

一、
自由投保事與願違
民國
74
年立法院通過存款保險條例,決定對我國存款保險採自由投保制度,立法當時
基本上是假定公營金融機構都會配合財政部政策參加存款保險,民營金融機構為了信譽也
會樂於參加,而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在此種市場壓力下,為了參加存保,將會自動改善業
務,以符合承保標準;最後達成全體金融機構均參加存款保險之目標,也避免不健全的金
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之風險。然而,同年
9
7
日存保公司開業後,經密集拜訪各金融機
構,積極推展存款保險業務,得到的結果卻和上開假定有相當大的出入。實況如下:
(
)
存款總額市佔率約
50%
8
家省屬行庫,參加存保預算多年均無法獲省議會通過,
遲遲無法參加。這其中又牽涉到有省議員兼具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身分,為避免省
屬行庫參加存保,導致渠等信合社無法再堅持不參加,而多方杯葛之情形。因此存
保公司雖經多年奔波協調溝通,仍難以突破。部分省議員受存保公司鍥而不捨的努
力所感動,基於情誼,甚至很直白地告知:存保既然採自由投保制度,省屬行庫參
加存保一事,對某些與信用合作社有密切關聯之省議員而言,堅持杯葛有其利益考
量;但對其餘所有省議員而言,不通過該預算對其並無差別,此事對省議員間沒有
利益相衝突的情境。因此,存保公司的努力,不可能改變省議員間長期不互相踩線
之根深蒂固情誼和文化。
(
)
家數最多的信用合作社和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投保比率甚低,主要原因
有二:第一、基層金融機構普遍反映,存款保險既然是政策性保險,就應該先要求
省屬行庫參加,再要求基層金融機構參加。第二、絕大多數基層金融機構,均自認
無倒閉之虞,只要有理事反對不願多一筆保費負擔就無法通過;彰化地區所有信用
合作社甚至集體決議不參加存款保險;基層金融機構負責人對存保公司的約訪,也
常有故意避不見面或視同買商業保險請總務人員應付之情事發生。
上開情境,一來使存款保險業務的推展,非常不順利,金融機構除少數參加外,絕大
多數均未納入存保體系;二來使存保公司為回應基層金融機構之建議,不得不從寬訂定承
保標準、調高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而存款保險費率從萬分之
5
降為萬分之
1.5
,也成為
最後不得已的選擇,當然連帶也使存保基金的累積速度極為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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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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