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77

共同因應亞洲金融風暴
(1997-1998
)
及全球經濟大緊縮下的金融危機
(2008-2009
)
等的處理,對存保公司三十年來為維持我國金融安定與成長所做的貢獻至為欽佩。本文簡
述具台灣金融監理及存保特徵的三項有關機制,供作對存保公司成立三十週年表示衷心祝
賀之意。
一、
英國中央銀行學者
CharlesGoodhardt
重視銀行流動性管理
英國中央銀行學者
CharlesGoodhardt II (2010
)
在談論金融穩定的幾個方向時指出:
「在過去
40
年裡,最顯著的特徵就是監管者從對流動性的關注,即對不同現金比率的流
動性比率要求的關注,轉移到對資本要求的關注上。在我看來這有點矯枉過正。」
(
康以同、
朱力、孟芳芳譯,
p.75)
就此而言,他更指出:「銀行持有流動性資產不僅能保護其他商業銀行,也保護了貨
幣當局,幫助當局維持整個體系的穩定。」
(
康以同、朱力、孟芳芳譯,
p.76)
就銀行實務而言,國際清算銀行
(BIS)
公布之
Basel
Ⅲ比過去
Basel
Ⅱ已更嚴格監管銀
行流動性及資本適足性,在流動性方面其提出兩項流動性最低標準規範:流通性覆蓋比率
(LCR)
及淨穩定資金比率
(NSFR)
,並在
2013
1
月發布相關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此應
Goodhardt
所表達要如何確保銀行流動性、維護金融穩定之監理理念相符,亦為各國中
央銀行所認同。我國亦自
2013
年起施行
Basel
Ⅲ之監理。
台灣銀行業流動性管理機制有一獨特的特徵,那就是我國銀行法第
72-2
條規定:「商
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
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有助央行及金管會限制銀行過度擴大槓桿比率。
由於銀行房地產融資受此限制,而工商業投資支出常依賴資本市場債券及股票籌資,
致銀行體系有甚多剩餘資金用於購買一年內到期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
2012
年底資料
看,銀行持有央行存單餘額為新台幣
6
6425
億元,即與全體銀行之辦理消費者房貸及
企業建築貸款合計餘額
6
8880
億元約同。銀行持有高額央行存單顯示台灣之銀行深具
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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