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105

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首先要面對安撫管理的,便是該機構員工因工作單位即將標
售解體,他們心中沮喪挫折所引發的情緒反彈。因此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場能否順遂?
員工是最大變數。考證員工的訴求不外乎:工作權的保障及退職金的給予
(
即退休金與資
遣費
)
;雖然金融重建基金已規劃依勞基法結算年資給付退職金,另外並要求投資人承諾按
年資酌給補償金及至少重新聘用半數員工,期限一年,已極盡可能的來照顧員工。但由於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各有不同的背景、制度及內規,如被接管處理的花蓮企銀是一家老舊、
經營不善的銀行,其內規對勞基法實施前
(
民國
86
5
1
日前
)
的退職金給付,極其苛
刻。根據瞭解,以一個工作
30
年以上的幹部,全部年資
(
包括勞基法實施前後年資
)
結算
時所能領取的退休金,竟不到
50
萬元;這些資深員工年紀既長,金融專業又嫌不足,可
想他們能獲得投資人重新聘用的機會不大,即令被留用,在保障工作期限一年屆滿後,勢
必因無法適應而被迫離職;他們往後的生計如何維持?令人不禁深感同情。乃萌生設法為
他們多爭取一些權益的可能性。為此在一次重建基金管理會開會的場合,乘機反映這個狀
況並提議為免引發員工的陳情抗爭,而衍生後續的社會紛擾,對花企員工退職金的給付,
不論年資在勞基法實施前後,宜全部採勞基法標準計算,由此而比原先結算方式多付出的
退職金額
(
約六千餘萬元
)
,則由得標銀行買單,重建基金不需負擔,本提案獲得管理會
同意辦理。因而這些員工可領去比原先多出數倍且還算豐厚的退職金
(
按:同時間被接管
的台東企銀員工也有相同的問題,而比照辦理受益
)
。當時之所以有此提議,是經過分析,
花企大部分的營業單位都分布在台北縣市的精華地區,位置優越,預料必能吸引眾多的投
資人參與投標,產生競標效果,最終由投資人吸收此額外支出,所以有把握不會增加重建
基金的支出,事後證明結果與預期相同。照顧員工權益,不生枝節,使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順利退場是存保公司處事的行動準則。個人以為面對員工權益問題,除依法辦事外,應有
悲天憫人、人溺己溺的人本胸懷,才能贏得員工的配合支持,讓問題金融機構儘速退場,
節省開銷,是一個雙贏的作法,對照最近國道收費員因未獲妥善安置而引發不停抗爭事件,
傷害政府形象,正是主事者缺乏膽識、擔當的反面教材。又花企退場後,有些花蓮地區員
工把他們的退職金用來經營民宿,繁榮當地的觀光產業,也算是一件附加的功德吧!
金融重建基金是存款保險機制的延伸,它是以實施存款全額保障的手段,來平順有序
的執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退場,達到金融穩定目的,它對台灣金融市場的貢獻,有目共
睹,但也因此付出了鉅額的處理成本,它的每一分錢都是民脂民膏,坦白說,心中真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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