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115

民國
74
年設立時
(74.09.27)
改革事項
(74.09.28~
迄今
)
存款債權優先
受償
95
5
月新增: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指定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
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
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區分為二保險賠
款特別準備金
96
1
月新增:
1.
分為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二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2.
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
2%
對要保機構
辦理查核
存保公司必要時,
得報請主管機關洽
商中央銀行核准
後,檢查要保機構
之業務帳目
1. 96
1
月修正:
存保公司得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24
條規定,對要保機構辦理下列事
項之查核:
(1)
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及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2)
是否有應終止要保契約情事。
(3)
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之資產及負債。
(4)
停業要保機構及提供財務協助之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財
產資料及民事責任追償。
2. 101
1
月新增: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金管會核定之存款保險費
率實施方案第
3
點第
4
款規定,為確認要保機構申報風險指標相關
資料、檔案之正確性,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申報資料之覆核
查核及評估查核。
排除賠付成本
限制規定
96
1
月新增:
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經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
洽商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定者,得不受有關賠付成
本之限制。
賠付前得辦理
債權抵銷
96
1
月新增: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辦理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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