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113

民國
74
年設立時
(74.09.27)
改革事項
(74.09.28~
迄今
)
5.
政府於
98
10
月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延長一年至
99
12
31
日止。
6. 99
12
29
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
12
條及第
13
條文,明訂以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保險標的,不包括銀行所設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資金運用範疇
1.
存放中央銀行
2.
投資政府債券、
政府擔保本息之
債券及金融債券
1. 88
1
月修正如下:
(1)
存放中央銀行
(2)
存放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提供政府債券為擔保之金融機構
(3)
投資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
2. 96
1
月修正:
(1)
存放中央銀行
(2)
投資政府債券
(3)
經存保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履行保險責任
方式
1.
現金賠付
2.
移轉存款
3.
暫以存保公司名
義繼續經營
1. 88
1
月修正,除左列
3
種外,另加列提供財務協助促使其他要
保機構進行合併或承受。
2. 96
1
月修正:
(1)
刪除暫以存保公司名義繼續經營方式。
(2)
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或承受之對象,除「經勒令停業之要保
機構」外,增加「經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
對保額以上
存款及非存款
債權墊付
88
1
月修正,在不增加成本原則下,可先行代為墊付,以解決停業
機構債權人流動性需要。
處理問題要保
機構及停業要
保機構免辦招
標、比價、議
價及不適用預
算法第
25
條至
27
88
1
月增訂。
111
ڝ
1...,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 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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