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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常見問答

  • Q1. 什麼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係由吸收存款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投保並繳付保險費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存款人不需繳付任何保險費。倘要保機構經其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中央存保公司將在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內,依法賠付存款人,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

  • Q2. 存款保險制度為何將保障存款人權益列為首要宗旨?

    金融機構與一般工商企業不同,主要營運資金來自存款大眾,一旦經營發生問題甚或經營失敗,無法順利支付其存款債務時,將造成存款人損失,並危及金融安定及社會秩序。另鑑於存款大眾多為小額存款人,其存款係辛苦工作之血汗錢及養老本,政府爰成立存款保險機制,由中央存保公司對小額存款人依法提供保障,以維持金融安定與社會秩序。

  • Q3. 存款保險制度如何維護金融穩定?

    吸收存款之金融機構係調節資金供需暨協助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其吸收的存款屬高流動性短期負債,而其所取得的資產多屬長期性資產。由於金融機構資產有短期內變現不易的特性,一旦經營發生困難或存款人對其喪失信心,恐有引發擠兌之虞,另如擠兌蔓延,可能引發金融機構連鎖效應。政府成立存款保險機制,對大多數的存款人依法提供保障,另方面對加入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配合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政策及依存保條例加強承保風險控管,可防範擠兌之擴散及避免系統性危機,確保金融安定。

  • Q4. 存款保險業務由那個單位負責辦理?

    中央存保公司於民國74年9月27日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出資成立,自民國100年開始,財政部股權經行政院核定移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的唯一專責機構,屬國營機構。

  • Q5. 存款保險與一般保險有何不同?
    1. 目的及宗旨不同:存款保險成立目的及宗旨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係屬公益保險,非以營利為目的。而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係以營利為目的,屬商業保險。
    2. 繳費及受益對象不同:存款保險係由要保機構向中央存保公司繳付保險費,存款人不需繳付任何保險費,由中央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存款人提供保障,若要保機構停業無法支付存款債務時,由中央存保公司依法對要保機構的存款人辦理賠付,要保人(要保機構)與受益人(保額內存款人)不同。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要保人需自行繳納保費,可指定自己或他人為受益人,並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保人也可以為受益人。
    3. 功能不同:產物及人壽保險係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屬事後處理;而存款保險除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要保機構存款人進行賠付外,並於事前積極防範保險事故的發生,要保機構如經營不健全業務或財業務有嚴重惡化時,中央存保公司即透過金融預警系統等場外監控機制及配合主管機關相關金融監理措施,引導要保機構回歸健全經營。
    4. 政策任務不同:存款保險兼負政策性任務,屬於金融監理之一環,對於已不能履行存款支付義務或已符合銀行法等應退場之要保機構,除依存保條例履行存款保險責任外,並讓問題要保機構順利退出市場,有效防範系統性危機之發生。
  • Q6. 民眾如何知道往來的金融機構是否已加入存款保險?
    1. 凡經中央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應依規定於各營業處所明顯處,懸掛中央存保公司發給之大型「存款保險標示牌」,供民眾辨識。存款保險標示牌
    2. 可洽中央存保公司專線0800-000148或至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查詢。
  • Q7. 存款保險的最高保障額度是多少?

    (一)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中央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

    (二)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最高保額是指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新臺幣及外幣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中央存保公司賠付時,係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

  • Q8. 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為何?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存款保險標的以中華民國境內存款為保障範圍。

    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
    受保障之存款 未受保障之存款
    • 支票存款
    • 活期存款
    • 定期存款
    • 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 中央銀行之存款
    • 收受存款金融機構間之同業存款
    • 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 Q9.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如何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

  • Q10. 本國銀行在外國或大陸地區設立海外分行所吸收之存款是否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

    (一)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受存款保險保障之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但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之存款。

    (二)本國銀行在外國或大陸地區設立海外分行所吸收之存款,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

  • Q11. 受存款保險保障的存款人有那些?

    存款保險所稱每一存款人,指以下列各款名義持有或開立存款者:
    1.自然人
    2.法人
    3.獨資商號、合夥商號
    4.被繼承人
    5.破產或清算財團
    6.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
    7.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關(構)
    8.信託財產
    9.要保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辦理收受儲值款項業務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

  • Q12. 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開立個人存款帳戶,及另以獨資經營之商號名義開立存款帳戶,其受存款保險保障情形為何?

    (一)個人及獨資商號均屬存款保險上所稱之存款人,故以個人及獨資商號為名義所分別開立之存款帳戶,均可分別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

    (二)例如:張三在某要保機構分別開立「張三」及「張三商行」二存款帳戶,則該二存款帳戶均分別受到存款保險最高保額之保障。

  • Q13. 某存戶不幸去世後,其在原往來銀行的存款如何受存款保險保障?

    在未完成遺產繼承手續前,仍以某存戶(被繼承人)的名義依法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

  • Q14. 非法人團體或組織之存款如何受存款保險保障?

    (一)一般而言,非法人團體或組織係實際從事社會活動,通常由多數人所組成,具有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對外進行其活動,但沒有辦理法人登記者屬之。例如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公會、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學校之系學會、社團等。

    (二)一般存款開戶實務,常見非法人團體或組織名稱與其負責人姓名並列為存款帳戶名稱之情形(存款帳戶名稱例如:「○○縣旅北同鄉會 陳○○」),其存款以該非法人團體或組織名義歸戶受存款保險保障;而該非法人團體或組織之負責人(陳○○)如有個人存款,則另受存款保險保障,即二者不合併歸戶。

  • Q15. 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關(構)所開立的存款帳戶是否受存款保險的保障?

    各級政府機關或其附屬機關(構)所持有的存款,除公庫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外,其所開立之其他一般存款則受存款保險保障。

  • Q16. 信託財產如經受託人運用於存款,是否受存款保險的保障?

    (一)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交付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後,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財產以存款形式在要保機構所開立的「存款帳戶」即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二)例如:張三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信託契約並以存款形式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律師受託張三信託財產專戶」。

  • Q17. 信託財產所開立的存款其受存款保險保障之方式為何?

    (一)受託人就不同信託財產所開立之不同存款帳戶,因屬不同信託財產之存款,故存款保險係按不同存款帳戶分別予以保障。例如某銀行信託部(受託人)分別與甲、乙兩人(委託人)成立信託,並分別開立二個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名稱:「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甲」及「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乙」),則該兩個存款帳戶,均分別受存款保險保障。前開同一信託財產,若同時有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時,則須合併歸戶受存款保險保障。

    (二)上開委託人如有其他個人存款,該存款不與其信託財產之存款合併歸戶,兩者可分別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受託人依信託契約辦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形式之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存款專戶,則依該專戶合併歸戶受存款保險保障,並不保障至該信託財產之個別受益人。例如甲銀行受託保管之○○公司世界能源基金於甲銀行所開立之各種存款專戶,應按該專戶合併歸戶受保障,並不保障至該基金之個別受益人。

  • Q18. 要保機構發行之儲值卡及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如何受存款保險的保障?又使用者如在同一要保機構另有開立存款帳戶,則如何受保障?

    (一)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要保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收取之儲值款項為存款保險標的。前開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於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

    (二)使用者倘在同一要保機構另開立存款帳戶,其存款與儲值款項,分別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

    (三)舉例:某甲在A銀行開立個人存款帳戶,並持有該機構發行之儲值卡二張及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儲值支付等交易,若A銀行受停業處分,依A銀行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甲個人存款金額本息合計(新臺幣,以下同)350萬元,二張儲值卡內儲值款項餘額分別為5,000元及2,000元,另電子支付帳戶尚餘儲值款項4,000元。中央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甲之個人存款合計35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賠付300萬元(最高保額);儲值卡二張及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合併歸戶計11,000元,賠付11,000元。本例合計賠付甲301萬1,000元。本例甲尚有未受賠付之50萬元個人存款,將於A銀行清理程序中視資產處分狀況再評估可否分配。

  • Q19. 甲、乙二人聯名開立之存款帳戶如何計算受保障金額?若二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另有其他個人存款帳戶時,又如何計算受保障金額?

    (一)中央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對於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俗稱聯名戶)存款賠付方式如下:
    1.若聯名人與要保機構於存款契約內載明各聯名人存款持分比率,則依約定比率分配聯名戶存款金額;
    2.若未約定存款持分比率,則按人數予以均分後,再與聯名人個人在同一要保機構開立之其他存款帳 戶合併。

    (二)舉例:甲、乙二人以共同名義於A銀行開立一聯名戶,未於存款契約約定存款持分比率,另甲和乙分別於A銀行開立個人存款帳戶,其後A銀行受停業處分,依A銀行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甲乙聯名戶之存款金額(本息合計,以下同)為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甲個人存款150萬元,乙個人存款30萬元。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就聯名戶存款以人數均分之金額,甲和乙各為250萬元,與其個人存款合併,甲之存款合計40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賠付300萬元(最高保額),乙之存款合計28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賠付280萬元。

    (三)本例甲尚有未受賠付之100萬元存款,於A銀行清理程序中由清理人視資產處分狀況再辦理分配。

    單位:新臺幣萬元

    存款帳戶 停業日
    存款餘額
    賠付甲存
    款人金額
    賠付乙存
    款人金額
    甲於A銀行開立之個人存款帳戶 150 150  
    乙於A銀行開立之個人存款帳戶 30   30
    甲乙聯名帳戶未約定存款持分比率(平均分配) 500 250 250
    帳戶合計   400 280
    中央存保公司賠付金額   300 280
    列入清理債權金額   100  
  • Q20. 非存款類型之金融商品是否受存款保險保障?

    沒有。存款保險係對要保機構之「存款」提供保障。民眾於任何機構、交易平台購買或投資非存款類型之金融商品,如結構型商品、虛擬資產(如:比特幣等)、保單、基金、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權證、債券、黃金存摺及境外金融商品等,因不屬存款,無論該等商品是否標榜為保本,均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Q21. 民眾與證券商往來採用「分戶帳」是否受存款保險保障?

    否。說明如下:
    (一)所謂「分戶帳」係證券商就客戶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款項,由證券商設置分戶帳,並由證券商提供每一分戶帳客戶專屬之虛擬帳號以供款項交割用,並約定以客戶本人既有之銀行帳號作為資金出入用。
    (二)存款保險係對本公司要保機構(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收受之存款提供保障。民眾與證券商往來採用「分戶帳」,因提供該項金融服務者(證券商)非本公司要保機構,故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三)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中,亦已加註「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之警語,以提醒金融消費者注意。

  • Q22. 要保機構若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中央存保公司如何履行保險責任?

    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中央存保公司依法履行保險責任之方式如下:
    (一)現金賠付:中央存保公司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將賠付金額支付予停業要保機構存款人。
    (二)委託代為賠付:中央存保公司商洽其他要保機構,代為支付賠付金額。
    (三)促成併購:促成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停業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選擇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時,預估賠付成本需小於第(一)款之現金賠付預估損失。

  • Q23. 中央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存款人是否需自行計算應獲賠付金額?存款人應獲賠付金額如何計算?

    (一)要保機構被勒令停業時,存款人無需自行計算應獲賠付金額,由中央存保公司依法將應賠付存款人相關資料以郵寄或網路方式通知存款人。

    (二)中央存保公司以現金賠付或委託代為賠付方式履行保險責任時,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係根據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將存款人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及其他債權與債務予以歸戶後,就要保項目存款本金及利息餘額於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內,列計為賠付金額。但存款人在該停業要保機構有存款質借或已屆清償期、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時,中央存保公司得先辦理抵銷,再計算賠付金額。 

    (三)前述歸戶,倘存款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內部單位)均於該停業要保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則分支機構(或內部單位)及總機構之存款將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四)存款人之債權及債務有以外幣計價者,以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五)中央存保公司如以促成其他機構併購或承受停業要保機構時,倘併購交易之範圍為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則存款人之權益不受影響,後續存款及其他相關業務由承受機構繼續辦理。倘交易範圍僅為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則移由承受機構承受之存款金額,至少等於依前項方式計算之賠付金額。

    (六)舉例:甲公司為A銀行之存款人,A銀行被勒令停業,由中央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依A銀行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甲公司總公司於A銀行之a分行有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逾期或已符合抵銷要件但尚未抵銷借款600萬元,並以定期存款之存單向A銀行辦理質借800萬元,甲公司之分公司(甲′)於A銀行之b分行有外幣存款,折算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為50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計算甲公司之賠付金額時,先將甲及甲′之債權及債務予以歸戶,存款金額合計1,500萬元,債務合計1,4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定存先與800萬元質借債務抵銷,抵銷後剩餘200萬元加計外幣之500萬元,合計700萬元存款再與600萬元逾期債務抵銷,抵銷後存款金額為10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應賠付100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A銀行a分行 A銀行b分行
    甲(總公司)存款本息 1,000  
    甲′(分公司)存款本息   500
    甲借款(存單質借) 800  
    甲逾期借款 600  
    對甲及甲′歸戶後債權總額 1,500
    對甲及甲′歸戶後債務總額 1,400
    抵銷後餘額
    (1,000-800)+500-600
    100
    中央存保公司賠付金額 100
  • Q24. 存款人應受賠付之金額,有哪些情形,中央存保公司會先暫予保留?

    依中央存保公司辦理賠付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存款人應受賠付之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存款已被停業要保機構停止支付。

    (五)存款人為停業要保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涉嫌業務上違法經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或法院審理中者,於其責任釐清前,為保全停業要保機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六)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 Q25. 停業要保機構存款人之存款,經讓與承受機構後,受存款保險保障之額度為何?

    中央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履行保險責任,促成停業要保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時,存款人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由併購或承受之機構概括承受,即成為該機構之存款,如存款人在併購或承受機構原有其他存款,併購後中央存保公司之保障方式為二者合併歸戶,於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

  • Q26. 要保機構被終止要保資格後,存款人的存款是否仍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要保機構經中央存保公司終止要保資格者,自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半年內,倘該機構發生事故,其存款人之存款以契約終止之日起至最後營業日止,每一營業日終了存款人存款歸戶餘額最低日之金額,在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受中央存保公司保障。終止之日起半年後,該機構之存款不再受中央存保公司保障。

  • Q27. 以農、漁會或其內部各事業部門為名義所開立之存款專戶,那些為要保存款?那些為不保存款?
    屬要保存款 說  明
    1.毛豬款專戶
    2.玉米款專戶
    3.運銷款專戶
    4.產銷班存款
    5.家政班存款
    6.經營班存款
    7.研究班存款
    8.作業班存款
    9.補助(貼)款專戶-政府透過農漁會補助予農漁民
    1.左列存款專戶非農漁會本身之存款,如以農漁會名義及其統一編號設帳者,係將前開統一編號加識別碼(或序號)或其他方式登載,與農漁會本身之存款區別,並就各專戶單獨辦理存款歸戶、計繳保費,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
    2.左列存款專戶非農漁會本身存款,如以班員(農漁民個人)名義代表開戶設帳者,應另單獨辦理存款歸戶、計繳保費,並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
    屬不保存款 說  明
    1.公益金
    2.推廣基金
    3.保險基金
    4.員工誤(午)餐費
    5.肥料專戶
    6.農藥專戶
    7.收購專戶
    8.農漁會附設機構存款
    9.補助(貼)款專戶-政府補助農漁會
    10.委託收購專戶
    11.代收帳戶存款 
    有關委託收購專戶、代收帳戶存款,係由農漁會自行設立相關存款專戶處理者(即以農漁會名義開戶),屬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不保項目存款。

    註:本分類表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98年11月17日農金二字第0985070959號函,有關「研商農漁會部分存款帳戶性質為要保項目存款以加識別碼或序號之開戶作業方式之可行性」會議決議事項。

  • Q28. 存款人如何取得要保機構經營資訊?

    (一)主管機關目前已依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應定期揭露相關財、業務狀況,社會大眾可透過各要保機構網站及公開資訊查詢個別要保機構之財、業務資訊。

    (二)為利存款人取得要保機構重要財務資料,中央存保公司亦於網站提供可連結主管機關或要保機構公開財務資料相關網站之機制(「承保風險動態」項下或「要保機構」連結)。

  • Q29. 民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如遭詐騙或盜領,可否向中央存保公司申請存款保險理賠?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中央存保公司係於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依法履行保險責任,民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如遭詐騙或盜領,非屬中央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範疇,存款人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洽金融機構協助查明處理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 Q30. 中央存保公司是否對要保機構辦理一般金融業務檢查?

    民國93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中央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之一般金融業務檢查權已移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中央存保公司係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對要保機構辦理與存款保險業務相關之法定特別查核事項。

  • Q31. 中央存保公司辦理存款保險業務之法令依據為何?民眾可從何處得知存款保險相關法規之內容?

    (一)中央存保公司辦理存款保險業務之法令依據為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二)民眾可至中央存保公司網站,點選「法令規章」項下查詢相關內容,或「存款人權益保障及問答」項下之「存款保險Q&A」得知相關資訊。

  • Q32. 民眾對存款保險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應向何處洽詢?

    (一)撥打中央存保公司免付費專線0800-000148或總機02-23971155、中區辦事處04-23712756、南區辦事處07-3311226,利用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或轉接專人服務,民眾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得到相關訊息。

    (二)至中央存保公司網站,可查詢存款保險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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