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保機構被勒令停業時,存款人無需自行計算應獲賠付金額,由中央存保公司依法將應賠付存款人相關資料以郵寄或網路方式通知存款人。
(二)中央存保公司以現金賠付或委託代為賠付方式履行保險責任時,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係根據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將存款人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及其他債權與債務予以歸戶後,就要保項目存款本金及利息餘額於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內,列計為賠付金額。但存款人在該停業要保機構有存款質借或已屆清償期、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時,中央存保公司得先辦理抵銷,再計算賠付金額。
(三)前述歸戶,倘存款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內部單位)均於該停業要保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則分支機構(或內部單位)及總機構之存款將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四)存款人之債權及債務有以外幣計價者,以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五)中央存保公司如以促成其他機構併購或承受停業要保機構時,倘併購交易之範圍為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則存款人之權益不受影響,後續存款及其他相關業務由承受機構繼續辦理。倘交易範圍僅為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則移由承受機構承受之存款金額,至少等於依前項方式計算之賠付金額。
(六)舉例:甲公司為A銀行之存款人,A銀行被勒令停業,由中央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依A銀行最後營業日之帳冊紀錄,甲公司總公司於A銀行之a分行有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逾期或已符合抵銷要件但尚未抵銷借款600萬元,並以定期存款之存單向A銀行辦理質借800萬元,甲公司之分公司(甲′)於A銀行之b分行有外幣存款,折算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為50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計算甲公司之賠付金額時,先將甲及甲′之債權及債務予以歸戶,存款金額合計1,500萬元,債務合計1,4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定存先與800萬元質借債務抵銷,抵銷後剩餘200萬元加計外幣之500萬元,合計700萬元存款再與600萬元逾期債務抵銷,抵銷後存款金額為100萬元,中央存保公司應賠付100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
A銀行a分行 |
A銀行b分行 |
甲(總公司)存款本息 |
1,000 |
|
甲′(分公司)存款本息 |
|
500 |
甲借款(存單質借) |
800 |
|
甲逾期借款 |
600 |
|
對甲及甲′歸戶後債權總額 |
1,500 |
對甲及甲′歸戶後債務總額 |
1,400 |
抵銷後餘額
(1,000-800)+500-600 |
100 |
中央存保公司賠付金額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