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按鈕
:::

常見問答

:::
首頁常見問答

金融重建基金

  • Q1. 什麼是金融重建基金?

    當多家金融機構發生連串倒閉或瀕臨倒閉,而金融體系又無能力自救,也無法以一般監理措施或存保機制予以處理解決,各國政府為了避免這種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爆發或防止其擴大,不得不採取過渡性措施,撥款成立基金,迅速處理已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以達到穩定金融秩序目的。如美國的RTC(清理信託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基金、日本的RCC(整理回收機構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基金、韓國的NPA基金(不良資產管理基金Non-Performing Assets Fund)及DIF(存款保險基金Deposit Insurance Fund)等,同樣都有類似的機制,以預防或解決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

  • Q2. 什麼是系統性金融危機?

    系統性金融危機是指當同一類型或同一區域的金融機構發生經營不善問題時,大多數存款人對該等金融機構發生信心危機而紛紛前往提領存款,並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人也產生信心動搖,發生連串的擠兌情形,因而可能造成金融機構倒閉事件的連鎖效應,使金融體系支付系統紊亂,危及信用秩序與金融安定,甚至影響經濟的健全發展,這就是系統性金融危機。

  • Q3. 金融重建基金有那幾種類型?

    金融重建基金依其可回收性,一般區分為補償性基金及自償性基金兩種類型。

    • 補償性基金是政府用以處理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透過彌補其財務上資產小於負債的差額,促成其他健全金融機構予以併購,使其順利退出市場,以保障存款人權益。由於此種用以填補金融機構經營虧損的基金,將來無法回收,故稱為補償性基金。例如,美國的RTC基金、韓國存款保險公司設立DIF資金中用於填補金融機構經營虧損的部分及我國金融重建基金中,用於賠付負債大於資產的資金,即屬此種性質的基金。
    • 自償性基金是政府對問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協助或收購其不良資產或購買其特別股,以協助其處理逾期放款,提高資本比率,改善金融機構經營體質。政府購入的不良債權出售後可予以回收,而提供財務協助或挹注特別股,亦可於金融機構營運穩定後收回,所以稱為自償性基金。例如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NPA基金及韓國存款保險公司設立DIF資金中用於強化金融機構資本比率的部分。
  • Q4. 我國金融體系發生問題的主要原因為何?
    • 不動產及股票價格泡沬化

    民國七○年代中期,由於國際貿易大量出超,外匯存底快速累積,金融體系資金充沛,股票及不動產價格不斷飆漲,到了民國七十九年,股價及房地產開始泡沫化,價格持續、下跌,造成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增高。

    • 金融機構家數過多,競爭激烈

    民國八○年起,為因應自由化政策,開放十六家新銀行及十四家新票券公司的設立,各金融機構為了業績及市場占有率,紛紛以激烈競爭手段爭取客戶,影響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

    • 東南亞金融風暴的影響

    金融機構的國外授信及大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因受民國八十六年東南亞金融風暴影響,發生嚴重損失,造成企業經營困難,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增加。

    • 不動產市場供需失衡

    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九二一地震、林肯大郡災變、山坡地開發管制、農地放寬使用與實施容積率前的搶建等事件,均造成國內房地產供需失衡,價格下跌,連帶影響金融機構放款品質。

  • Q5. 我國基層金融機構存在著那些問題?

    我國基層金融機構除受到金融環境急遽變遷及整體經濟環境衰退的影響外,尚加上下列幾項特性,使其業務經營面臨嚴重困境:

    • 淨值偏低,財務結構不健全

    由於基層金融機構自有資本偏低,風險承擔能力不足,不利於安全及健全經營。例如農漁會並無股本或股金制度,經營有盈餘時,始能累積淨值(事業資金);反之,如果經營虧損,則無資本可以抵沖。信用合作社雖有股金制度,但依規定,社員可於年度終了時,要求退還股金,這種社員流動及退還股金,嚴重影響信合社淨值的穩定及風險承擔能力。

    • 經營規模過小,缺乏競爭力

    基層金融機構因為規模小,風險承擔能力有限,加以其地域特性,業務延伸較為困難,造成業務集中、風險無法分散及不利其競爭力之問題。

    • 內部控制機制不良,不利健全經營

    由於基層金融機構組織結構的特性,難以落實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旦發生人謀不臧等舞弊事件,將嚴重損害其經營體質。

  • Q6. 基層金融機構自八十四年起即已陸續發生問題,何以未能即時處理,而至重建基金設立後始予以處理?
    •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並非依銀行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最早的主管機關均為內政部,信用合作社於民國八十二年時改由財政部管理,農漁會在民國八十九年時改為農委會管理。財政部雖可依「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農漁會信用部,可是一旦信用部發生問題時,財政部並無全權的解散處分權。
    • 缺乏先進完善的退出市場機制,如農漁會信用部,因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無法由其他金融機構以承受方式處理,所以鹽埔鄉農會及中壢市農會發生問題時,才由屏東縣農會及台灣省農會分別成立信用部予以承受。又如民國八十四年彰化四信發生舞弊事件,引起大量擠兌,即由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指定合作金庫予以概括承受,並吸收其損失。
    • 民國八十八年存保條例修改前,發生經營困難的基層金融機構,因未加入存款保險,無法引用存保機制予以處理,造成問題愈拖愈嚴重。民國八十八年修改存保條例後,雖將所有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範圍,但因存保公司過去累積的理賠基金有限,無法承擔驟然增加的大批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處理。
    • 為解決陳年的基層金融機構問題,並使政府處理問題基層金融機構有周延的法令依據,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改銀行法,賦予財政部明確的處理權限,並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建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合併農漁會信用部的法源依據,及至民國九十年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的制定,提供讓問題金融機構得以順利退出市場所需之資金,才使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所需之相關配套措施完備。
  • Q7. 我國為什麼要設置金融重建基金?
    • 解決歷年累積的金融問題,讓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

    過去十年來,金融機構因過度競爭及股價與房地產價格的持續崩跌,導致金融機構放款品質降低、逾放比率迅速上升、資產報酬率及淨值報酬率均持續下降等情形,尤其是部分基層金融機構因經營體質惡化,已出現資產不足償付負債的情形,這種嚴重的金融體系問題,若不儘速妥善處理,將有引發金融風暴之虞,因此非藉由政府的力量介入,難以徹底解決。

    • 彌補存保機制功能不足,有效處理累積的金融問題

    民國八十四年發生四、五十件金融擠兌事件,該等問題金融機構的擠兌事件雖已平息,但問題並未能徹底解決。民國八十八年起雖然改為全面投保制度,期藉透過存保機制予以處理,但因存保公司累積的存保理賠基金有限,且在金融體系同時存在多家問題金融機構情況下,依存保機制採限額理賠方式,有引發眾多存款人對金融體系喪失信心之虞。

    • 期在維護金融安定下,積極推動金融改革

    由於金融體系歷年累積的問題,已無法以正常的金融監理機制導正,金融重建基金對存款人提供了全額保障,可以讓政府在金融秩序穩定下,從事較大幅度的金融改革,以強化金融監理,健全金融市場。

  • Q8. 金融重建基金使用對象及用途為何?
    • 依據該條例第4條規定,該基金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之淨值或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淨值為負數。
    2. 無能力支付其債務。
    3. 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 其債務,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或第六十四條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 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並經主管機關及本基金管理會認定無法繼 續經營。
    • 另依據該條第10條規定,該基金得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1. 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未經其他金融機構承受之資產。
    2. 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 Q9. 金融重建基金為什麼要訂有期限?

    金融重建基金是由政府動用公共資金,對問題金融機構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這是基於國家整體金融安定及利益考量所為之過渡性必要措施。惟這種對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的做法,易衍生道德性風險,如金融機構負責人藉機掏空資產或從事高風險業務,將風險轉嫁給全民負擔,而存款人也會較不關心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所以金融重建基金施行期間不宜過長。

  • Q10. 什麼是「全額保障」?

    所謂「全額保障」就是指當金融體系存在多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財務發生問題,有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之虞時,政府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安定,避免發生系統性危機,明訂在一定期間內,對該等問題金融機構的存款人及非存款人的所有存款及非存款債權,均予以保障,不受存保機制最高保額保障的限制,此乃為防範金融體系瓦解並重建金融安定的過渡性必要措施。

  • Q11. 如何防範全額保障期間所引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全額保障實施期間,避免不法業者在重建基金運作期間,藉機掏空資產或從事高風險事業,導致道德風險的提高,加重基金負擔,所以在施行全額保障過渡性措施時,金融監理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下列措施:

    • 對一般金融機構,除辦理例行性實地金融檢查及定期報表查證外,並要求金融機構每日傳輸重要經營指標和數據,進行場外監控。
    • 利用全國金融預警系統,篩選出較差或應加強追蹤的金融機構,予以專案列管。必要時,採取專案檢查、約談主要負責人或令其限期改正缺失、輔導、處分等行政措施。
    • 派員監、接管問題金融機構,除監控其資金流向外,並加強對不法案件的蒐證。或令其限期改正缺失、輔導、處分等行政措施。
    • 金融重建基金為防範有人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使基金或存保公司遭受損失,於條例中特別明訂加重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
  • Q12.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對於經濟成長之影響?

    我國之金融體系,近年來由於不動產價格下跌、國內外總體經濟因素,以及金融機構家數過多,競爭激烈等因素交相影響下,致使目前存在於市場上之部分金融機構已不具經營價值。此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如不儘速退出金融市場,由於其獲利狀況不佳,淨值日益縮減,基於風險控管,類此金融機構勢將日益緊縮放款,產生信用緊縮之效果,資金仲介之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此可由我國金融機構放款餘額於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兩年連續呈負成長可見。鑒於金融機構於經濟活動中扮演資金提供者之角色,為經濟成長動力之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儘速退出市場,將使其資金仲介之功能充份發揮,對於經濟成長將有正面之助益。

  • Q13. 金融重建基金如未立即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對社會成本的影響?

    金融重建基金於九十年七月處理之三十六家基層金融機構,該三十六基層金融機構處理前,合計每日帳列虧損四千餘萬,如未即時處理所增加之社會成本將更高。

  • Q14. 中興銀行為何處理曠日費時?
    • 處理時程較久之原因

    中興商業銀行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由財政部依法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並改為接管。依大法官四八八、四八九號解釋之規定,應先給予該行股東減資再增資之自救機會,而依當時公司法主管機關之規定,公司應以年度決算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作為減、增資之依據,期中財務報告無法據以辦理該行之減、增資。因此監管發生於八十九年四月,必須俟十二月年度結束後,財務報告編製完成,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能由該行據以辦理減資及增資,後因該行增資失敗,始予以接管。凡此時程,乃依法定所須踐行之必要程序。

    • 該行規模較大,不良資產多且評價不易

    由於該行資產、負債規模較一般問題基層金融機構大,且不良資產較多,而隨景氣衰退過程中,資產評價所需時程較長,價值亦極具不確定性,且有意願者多不願意承受該等風險。

    • 基金規模不足

    中興銀行經多次公開招標,受限於基金規模不足,故基金委員會所訂之底價始終未符合市場預期,一再流標。無法即時處理。

  • Q15. 中興商業銀行爆發經營危機時,為何不能以停業方式處理?

    中興銀行在八十九年四月爆發嚴重擠兌,存保公司奉財政部指派成立監管小組,進駐中興銀行。當時未採取停業方式處理,其主要理由如下:

    • 當時政府對該行若斷然採行停業方式處理,對該行八十二餘萬存款戶的存提款服務中斷,將破壞金融體系支付系統的安定,除影響該等存款戶交易款項之支付外,並連帶影響其交易對手後續款項的收付,致金融秩序大亂。
    • 中興銀行若驟然停業,恐會引起其他營運狀況不佳金融機構存款人也發生信心動搖,進而造成連串擠兌的骨牌效應,引發系統性危機。
  • Q16. 存保公司監、接管中興商業銀行期間,其淨值由正數轉為負數的原因為何?
    • 中興銀行原經營者因著重市場占有率,授信政策不當。該行不良放款結構中,企業集團關聯戶授信金額即占總授信的三分之二,顯示風險過於集中。
    • 該行辦理部分授信案件所徵提的擔保品多屬大面積且未經開發之山坡地或保育區土地,因處分不易,造成價值嚴重貶落,授信品質也隨之惡化。
    • 該行原經營者對無力繳息的借款戶辦理增貸,以隱藏其真實不良放款的嚴重情形。存保公司監、接管後,除了確實清查並列報逾期放款外,為反應該行真正的資產價值,並依據會計師評估損失數字提列備抵呆帳。
    • 該行尚未發生經營危機前,在繼續經營基礎下,依規定以商譽、遞延所得稅等無形資產列帳,台鳳弊案發生後,該行被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會計師辦理評估基礎由監管時的繼續經營假設基礎改變為清算基礎,在清算基礎下,該等無形資產即失去其價值性。
    • 該行在發生經營危機後,聲譽受到影響,良好客戶亦拒與該行往來,造成新種業務擴展困難,原有業務量亦逐漸萎縮的情形,即使存保公司努力為該行推行多項撙節支出的措施,但仍無法有效改善繼續虧損的情況。
  • Q17. 中興銀行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其原有股東之股東權益說明

    問題一:中興銀行股票是否可轉換為聯邦銀行股票?中興銀行股票是否仍有價值?
    回答:中興銀行標售合約並不涉及股東權益之轉換及處理,因此中興銀行股票並不能轉換為聯邦銀行股票。中興銀行之淨值已為負數,股東權益已無實質意義,持有之股份及股票實體僅具形式意義。

    有關中興銀行股東權益說明
    89年3月20日中興銀行爆發台鳳公司授信弊案後發生嚴重擠兌,財政部為因應其流動性危機,並穩定其業務經營,爰指派存保公司進駐監管。,由於該行在監管前之授信風險控管不當,因此該行決策高層原貸放之授信陸續約有八九百億元之不良放款陸續浮現,導致嚴重虧損,截至90年9月底止帳面淨值已為負數。經主管機關依法要求限期增資,90年10月確定中興銀行股東無法完成現金增資後,指派由存保公司接管,並經提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90年10月18日第8次委員會決議列為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
    中興銀行因原管理階層經營不善致淨值轉為負數,除於91年初存保公司第一次辦理標售前,即經會計師查核評估確認,92年3月復經少數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由會計師張山輝擔任檢查人,就89年4月28日至90年9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該行帳務,其報告內容顯示淨值減少之原因與該行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或陳述之資料大致相符,該行淨值已為鉅額負數。
    本次中興銀行有關主要營業部分之標售作業,由於重建基金財源不足,經徵得債權銀行之同意並經提報重建基金核定,帳上先行保留約640億元之金融同業存款負債並未含於標售範圍,餘於93年12月9日由聯邦商業銀行以新台幣71.08億元得標,惟該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未標售之640億元金融同業存款負債,淨值負數約達569億元,中興銀行原股東持有股份與股票實體已僅具形式並無實質權益可主張。

    問題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票是否可轉換為玉山商業銀行股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票是否仍有價值?
    回答: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標售合約並不涉及股東權益之轉換及處理,因此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票並不能轉換為玉山商業銀行股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淨值已為負數,股東權益已無實質意義,持有之股份及股票實體僅具形式意義。

    有關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東權益說明
    該行因營運持續虧損,截至九十年九月底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淨值為負。鑒於該行業務、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暨為根本有效解決高雄企銀經營問題,財政部爰依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派存保公司自91年1月28日起接管,並經提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91年2月8日第11次委員會決議列為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並經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委聘專業財務顧問公司協助存保公司辦理高雄企銀公開標售事宜。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全部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標售,共歷經三次之公開標售程序,至93年5月31日由玉山商業銀行得標,得標金額(即重建基金預定賠付金額)雖較評估基準日(93年2月29日)之帳面淨值缺口170.73億元大幅減少37.05億元,惟重建基金仍需給付玉山商業銀行新台幣133.68億元暨後續可能增加調整賠付之缺口數,爰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原股東持有股份與股票實體,已僅具形式並無實質權益可主張。

  • Q18.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漁會信用部,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相關資產有無低估而圖利銀行的情事?
    • 農、漁會信用部資產價值評估係委託會計師或不動產鑑價公司以公正第三人的專業能力,覈實評估。為審慎起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固定資產及放款並委託二家以上鑑價公司辦理鑑價。
    • 被接管的農、漁會信用部資產中不良放款多屬於農地或有使用限制的耕地、山坡地,甚或有違規使用情形,處分不易,再者近年來不動產價格大幅滑落,致會計師或鑑價公司評估的價格,與農漁會信用部原來帳列的金額會有所出入。
  • Q19. 政府設立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但是對那些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金融機構人員,有沒有追究責任?
    • 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存款保險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參加存款保險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該基金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參加存款保險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該基金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目前政府針對由金融重建基金列入處理的問題金融機構,相關的違法負責人或職員責任追究情形請參閱「疑似不法案件」。就尚於偵查中者,業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協調相關單位儘速偵辦;另於法院審理中者,業請司法院協調相關法院儘速審理結案。 
    • 未來政府將繼續就疑似不法案件儘速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俾使違法者儘速獲致法律應有之制裁,伸張社會正義,並將犯罪事由及可能觸犯法律之情形具體敘明,以協助法院縮短審理期間。
  • Q20. 問題金融機構的違法負責人或職員,造成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他們的違法行為大概有那幾種情形?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的問題金融機構,根據已經移送的案件分析,相關人員涉及違法行為大致屬於下列幾種類型:辦理授信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徵信或鑑估不實、辦理授信作業超過權限、違反一般授信規定、舞弊虧空或其他案件等。

  • Q2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處理績效為何?

    金融重建基金自90年7月設置迄今共處理了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受保障之存款總額約9,100億元,存款人數計逾五百萬人;另透過不斷的溝通協調,計約6,800位員工(佔全體員工之67%)獲得承受銀行留用,使其工作權及家庭生計獲得良好保障。重建基金及存保理賠準備金對上開機構資產負債缺口計約2,950億元,占我國GDP(2008)之2.4%,較美、日、瑞典等先進國家處理系統性金融危機之成本約占GDP之5~20%為低。更值得一提的是,其中11家採公開標售之信合社及銀行,降低處理成本約達3百億元。此外,我國金融機構之逾期放款比率,經金融重建基金第一階段之努力後,該比率由2002年3月之歷史高峰11.74%下降至2005年12月之2.24%,嗣經第二階段處理後,至2009年6月更降至1.49%。綜上,足證我國政府及存保公司對問題機構之退場處理已有效達到「安定金融秩序」、「確保存款人權益」、「金融服務不中斷」及「社會成本最低」等政策目標,誠屬不易。

  • Q22. 金融重建基金會不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金融重建基金之主要財源係以金融機構未來原將免徵之營業稅稅款及存款保險費收入因應,故不致對納稅人造成額外之負擔或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個別金融機構經營之良窳,攸關整體金融體系安定與否甚鉅。為維護存款人權益、安定金融體系及金融市場,將金融機構未來原將免徵之營業稅稅款及其所繳納之存款保險費,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符合「取之於金融業,用之於金融業」之理念。
  • Q23. 金融重建基金實施期間,將做那些金融改革?

    金融重建基金設立的目的旨在透過對存款人的保障來實施金融改革解決金融問題,因此在金融重建基金的實施期間,政府除了應讓無經營價值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及改善金融機構競爭力外,亦應建構可長可久的金融監理環境,俾金融重建基金結束,恢復正常監理機制後,對問題金融機構,能迅速有效處理,不致再度動用金融重建基金。

    為及早因應金融重建基金屆滿後,全額保障轉換為限額保障可能產生的影響,並使我國未來金融體系與監理制度更加完善,宜採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金融監理制度方面:
      • 調整監理組織功能、強化監理效能。
      • 修改金融法規、健全金融機構經營、提升業者競爭力。
      • 建立以資本為基準的評定標準、實施立即糾正措施。
      • 建立處理系統性金融危機的機制。
    • 市場改革方面:
      • 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理。
      • 改進會計制度、推行金融資訊透明化。
      • 提高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能力及自律功能。
    • 存保機制方面:
      • 調整存保組織功能、強化存保機制。
      • 調整改進存款保險費率,厚植理賠基金,建立民眾對存保制度的信心。
      • 配合政策宣導全額保障屆期,使民眾及早因應。
  • Q24. 目前金融重建基金有對外公布那些資訊?

    為使社會大眾瞭解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過程,目前已公布的資訊主要如下:

    • 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缺口賠付情形。
    • 委聘會計師辦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原則、特定查核程序及評估結果。
    • 受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的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涉及不法案件的訴追情形。
    • 金融重建基金財務報表、管理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評價小組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 金融重建基金相關法令規章。
  • Q25. 存款人如何知道那一家金融機構已受到金融重建基金處理?

    金融重建基金若將某一問題金融機構列為處理對象,經主管機關派存保公司人員或其他單位進駐後,就會由金管會公布相關消息,存款人可透過媒體或打電話到存保公司詢問得知,或進入金管會銀行局網站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

  • Q26. 民眾如果有其他金融重建基金相關問題,應該向誰詢問?

    為便於社會大眾瞭解金融重建基金法令規章、處理原則、賠付情形等相關資訊,金管會銀行局及存保公司網站均載有「金融重建基金」的詳細資料,歡迎上網查詢,金管會銀行局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存保公司網址:www.cdic.gov.tw;或來函(電)洽詢,銀行局查詢電話02-25360689、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148。

  • Q27. 會計師簽證中興銀行之淨值,為何於存保公司進駐監管後一、二年內大幅下降?

    會計師簽證中興銀行淨值自監管前88年底之151億元下降至90年底之負215億元,共計減少約360餘億元,其原因說明如下:

    (一)提列備抵呆帳約300億餘元
    中興銀行原經營者所貸放之企業集團關聯戶,其中台鳳、環亞、鴻禧集團等於89、90年間陸續發生延滯轉列逾期放款,加上該行原經營者有隱匿逾期放款情事,經存保公司督導依規覈實列報,隱匿之逾期放款陸續浮現,上述原因致使該行逾期放款自監管前約180餘億元爆增至90年底之780餘億元。
    該行不良授信中約有4成屬無擔保債權,而有擔保債權徵提之擔保品亦多為處分不易之大面積、未經開發之山坡地、保育區土地、或後順位擔保品及未久即下市下櫃之股票,受國內外整體金融環境惡化影響,擔保品價值嚴重貶落,會計師為真實反應授信品質,經整體評估後,爰增提鉅額備抵呆帳。

    (二)認列投資損失約5億餘元
    因市價下跌,會計師針對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長期投資需評估提列跌價損失。

    (三)沖銷商譽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約30億餘元
    該行帳列淨值於90年9月由正數轉為負數,並由金融重建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且營運持續發生虧損,會計師認為繼續經營價值有疑慮,商譽及遞延所得稅等無形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已無法實現,故全數沖銷。

    (四)營運虧損約20餘億元
    該行受台鳳集團不當授信案影響,存款大幅流失,為避免發生支付不能,被迫以較市場高出2碼至3碼之存款利率吸收或勸留存款,造成資金成本大幅提高,在鉅額不良授信無利息收入,惟每月仍需負擔利息支出、員工薪資及必要營運費用下,入不敷出,每月均虧損約1億餘元(不含提存呆帳等各項準備),兩年即虧損達20餘億元。

  • Q28. 中興銀行經營不善,是否因政府監、接管不力所造成?

    中興銀行在存保公司監管前,授信政策偏差,過度集中企業集團關聯戶,風險控管嚴重失當,嗣後借款人陸續發生繳款延滯,截至重建基金納入處理時,不良授信即高達約九百億元,其中企業集團關聯戶不良授信即占三分之二。該等授信或因無擔保,或因擔保比率偏低,或因擔保品為處分不易之大面積農地、未經開發之山坡地、保育區土地、後順位抵押權、未久即下巿下櫃之股票等,其價值受整體經濟金融情勢不佳影響嚴重貶落,導致鉅額虧損。
    就中興銀行負責人及員工涉及不法之案件,存保公司均已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其中台鳳集團授信案,業於93年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行前董事長王玉雲等6人,違法貸款造成中興銀行損害達70億元,以背信罪判處王玉雲有期徒刑7年4月,王宣仁有期徒刑7年;亞世集團等授信案,於94年經檢察官以王玉雲等人明知借戶財務不佳,債信不保,仍違法貸放鉅額款項,造成中興銀行百億元之損害,起訴17人(王玉雲另案移送高院審理),其中王志雄被具體求刑4年6月,王宣仁被具體求刑合計23年6月。足證,該行鉅額虧損是因該行原經營階層授信政策偏差及舞弊行為所造成,而非因政府監接管所致。

  • Q29. 中興銀行委聘財務顧問之評選及決標過程為何?

    存保公司為辦理中興銀行標售案財務顧問委聘作業,訂有投標須知、評審辦法及評審標準,有意願參與遴選之財務顧問公司需依前開規定遞送投標文件並依序參加簡報,由存保公司與外聘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之評審小組評定議價序位,依序辦理議價後決標。
    本案經公告周知後,計有4家國內知名之大型財務顧問公司投標參與遴選,經評審小組以公正、公開方式評定議價序位結果,由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議價第1序位,並於議價後得標。

  • Q30. 中興銀行簽證會計師與財務顧問為何均為同一家企業?是否欠缺獨立性?

    在現今全球化、國際化之世界趨勢下,會計師對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時,如何確保其簽證獨立性,深受各國主管機關所重視。以美國為例,SEC明訂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時,只要不介入客戶之經營管理決策,且由非審計人員執行非審計服務,相關評估分析亦非供客戶公司作為財務報表入帳之依據,會計師即未違反簽證獨立性之規範。
    國內針對會計師執業之獨立性亦有相關規範,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公報」施行細則規定,由簽證會計師提供評價服務,如評價結果對財務報表影響不大或不具高度主觀性,且執行評估人員非審計小組成員,則可接受委任。
    存保公司委聘普華財顧協助辦理中興銀行標售作業,有關標售策略及底價訂定等重大決議,均係報經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決議通過,普華財顧僅屬策略建議及顧問諮詢角色,未介入標售決策,決標價格係透過競標由市場機制決定,且普華財顧對中興銀行評價結果係提供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作為訂定標售底價之參考,中興銀行不需據以入帳,故未對財務報表造成影響,另普華財顧執行標售作業人員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簽證人員分屬不同小組成員,爰中興銀行簽證會計師與財務顧問雖屬同一家企業,尚可符合上述公報對獨立性之規範。

  • Q31. 存保公司辦理中興銀行標售作業,有無圖利特定機構或人士情形?

    存保公司辦理中興銀行標售作業時,在財務顧問遴選部分,係委請外部專家學者與本公司評審人員共同組成評選小組,參與遴選之4家財務顧問公司均係國內知名之大型財務顧問公司,經以公正、公開方式辦理評審及決標作業,最後由普華財務顧問公司得標。
    至於該行不良債權及Good Bank標售,亦採整批公開標售方式進行,每次標案都吸引多家國內外不同投資人參與,透過競標由出價最高之投資人得標,故決標價格係由市場機制決定,並無賤賣或圖利特定機構、人士之情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