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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費率簡介及問答

  • Q1. 實施背景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於民國74年成立,採自由投保方式,初創之始,銀行之設立及業務範圍均頗多限制,金融機構間風險差異不明顯,爰存款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制度。然隨著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相關金融法令限制逐漸放寬,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愈趨向多元化及國際化,致金融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愈趨明顯,原採行之單一費率,因有公平性、易衍生道德危險及誘使金融機構承擔高風險等問題而備受爭議。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在我國產、官、學界高度共識,並配合全面投保制度實施背景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爰研擬「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建議案」函報財政部,並奉財政部核定自民國88年7月1日正式施行「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個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國家。

  • Q2. 實施沿革

    (一)自民國88年7月起實施三級制風險差別費率制度
    我國於民國88年7月1日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實施初期為降低新制度推動之阻力,並考量要保機構保費負擔,爰參酌產、官、學界建議,採用低費率及較小級距,費率分別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1.75及2等三級,各級費率級距為萬分之0.25。嗣為加速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以落實存款保險制度「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之精神,自民國89年1月1日起,將費率調高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5.5及6等三級,各級費率級距擴大為萬分之0.5。

    (二)自民國96年1月起保費基數由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同年7月起差別費率由三級制改為五級制
    鑑於存款保險機制為金融安全網之一環,為強化存款保險相關機制,以達到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秩序之目的,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條文,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96年1月1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中,保費基數計算方式由原來的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因保費計算基礎擴大後,如依原費率水準計收保費,將使要保機構保費負擔大幅增加。為避免驟然增加要保機構負擔,並更合理反映要保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及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費率調整建議案,並召開多場座談會與相關金融主管機關及要保機構溝通說明,以順利推動新制。嗣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實施「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將要保機構的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併將差別費率等級由三級擴大為五級,費率級距亦由萬分之0.5擴大為萬分之1。

    民國96年7月1日起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1.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3、4、5、6、7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但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固定費率改為萬分之0.5。
    2. 農、漁會信用部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3、4、5、6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三)自民國100年1月起調高差別費率,以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
    自民國90年以來,政府結合金融重建基金及存保賠款準備金併用機制,順利讓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平和退出巿場,為我國金融業塑造良好的體質與環境,惟中央存保公司之一般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亦面臨嚴重不足之窘境,為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現行費率與先進國家相較屬偏低水準及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最高保額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等理由,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費率調整案,以加速累積保險賠款準備金並提高承擔風險能力。爲順利推動費率調整案,加強與相關同業公會及業者溝通,中央存保公司自民國99年8月中旬起多次拜訪相關公會,並對全體本國銀行、外商銀行、信合社等要保機構分別舉辦4場存款保險費率調整座談會。嗣經金管會於民國99年11月4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公會、業者及學者開會研商,獲致費率調整共識,並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核定。

    民國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1.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之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5、6、8、11、15及萬分之4、5、7、10、14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均仍維持萬分之0.5。
    2. 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費率未予調整,即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2、3、4、5、6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為使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更有效且即時反映於風險差別費率,中央存保公司研議修正「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將核算差別費率之風險指標之一「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修正為「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並明定該得分之資料來源以要保機構申報資料為主,但保費計算基準日前半年內收到檢查報告並產生得分者,以之核算差別費率。另為確認要保機構申報資料、檔案之正確性,及避免申報資料不實或隱匿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致影響適用費率,增訂中央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及加收費率等配套措施。前開修正內容業經金管會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核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民國103年1月起風險差別費率之財務指標來源全部改採要保機構申報資料
    民國101年上半年,鑑於國內經濟歷經多次景氣循環,金融環境已有變遷,且金融業自民國102年起導入BaselⅢ,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變遷及配合金融監理目標需要,中央存保公司除研修「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之評估指標及權數外,亦將「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之財務指標資料來源全部改採要保機構申報資料,同時配合主管機關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中有關逐年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等相關規定,併予修正差別費率另一風險指標「資本適足率」有關銀行風險分級規定。前開修正內容業經金管會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核定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條列明訂各類要保機構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之採計日期,另自民國109年1月起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新增採計6月底向其主管機關申報之資料
    為求周延,條列明訂各類要保機構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之採計日期,經金管會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核定後實施。另鑑於農漁會信用部核算差別費率風險指標之資本適足率每年僅一次,為使其經營績效得及時反映於風險保費,中央存保公司將其採用之資本適足率,除維持12月底採計會計師覆核資料外,新增6月底農漁會信用部向農金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資料,並自109年1月1日實施。

    存款保險費率
    時 間 投保方式 費率制度 保險費率
    74年9月 自由投保 單一費率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
    76年7月 自由投保 單一費率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4
    77年1月 自由投保 單一費率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
    88年7月 全面投保
    (註)
    風險差別費率
    (九等三級制)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1.75、2
    89年1月 全面投保 風險差別費率
    (九等三級制)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5.5、6
    96年7月 申請許可
    (註)
    保額內存款採風險差別費率(九等五級制)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
    1.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3、4、5、6、7;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但自99年1月1日起,固定費率改為萬分之0.5。
    2. 農、漁會信用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3、4、5、6;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100年1月 申請許可 保額內存款採風險差別費率(九等五級制)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
    1. 銀行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5、6、8、11、15;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2. 信用合作社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4、5、7、10、14;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3. 農漁會信用部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2、3、4、5、6;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註:88年2月1日起,改採全面投保制度;96年1月20日起,改採應申請許可制度。

  • Q3.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重點說明

    (一)存款保險費
    要保機構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

    (二)風險指標
    以「資本適足率」及「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以下簡稱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作為風險分級指標。

    • 資本適足率定義

    銀行係指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合作社係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係指該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農、漁會信用部係指合格淨值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風險指標計算基準日

    • 「資本適足率」係以截至存款保險費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以下同)前,要保機構向其主管機關(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為其母行向母國主管機關)申報下列資料日之比率為準:
      1. 本國銀行:3月底或9月底。
      2.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6月底或12月底(或資料日最近一次申報比率)。
      3. 信用合作社:6月底或12月底。
      4. 農、漁會信用部:6月底或12月底。
    •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係以存款保險費計算基準日上一季底止,依各要保機構申報資料所產生之得分為準。但如存款保險費計算基準日前半年內收到檢查基準日在3月(9月)底前之檢查報告,且其檢查結果與申報資料有差異者,要保機構應配合檢查結果辦理調整,存保公司並依要保機構調整後之申報資料產生得分及核算當期差別費率;收到檢查基準日在3月(9月)底後之檢查報告,則列入下期依上開原則處理。

    (四)風險分級

    1. 「資本適足率」分為三級:
      •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之資本適足率達12.50%以上;信用合作社之資本適足率達12.00%以上;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達10.00%以上。
      •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之資本適足率達10.50%以上未達12.50%;信用合作社之資本適足率達8.00%以上未達12.00%;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達8.00%以上未達10.00%。
      •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之資本適足率未達10.50%;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未達8.00%。
      • 但經主管機關要求提高最低資本適足率者,其風險分級分為資本適足率12.50%以上、最低資本適足率以上未達資本適足率12.50%、未達最低資本適足率三級。
    2.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分為三級:
      • 綜合得分65.0分(含)以上。
      • 綜合得分50.0分(含)以上未達65.0分。
      • 綜合得分未達50.0分。

    (五)風險組群
    以「資本適足率」為縱軸,「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為橫軸,得出一個3x3的矩陣,將要保機構分為九個風險組群。

    (六)存款保險費率

    1. 保額內存款適用風險差別費率,依九個風險組群分為五級費率:
      •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之第一級費率為萬分之5、第二級費率為萬分之6、第三級費率為萬分之8、第四級費率為萬分之11、第五級費率為萬分之15。
      • 信用合作社之第一級費率為萬分之4、第二級費率為萬分之5、第三級費率為萬分之7、第四級費率為萬分之10、第五級費率為萬分之14。
      • 農、漁會信用部之第一級費率為萬分之2、第二級費率為萬分之3、第三級費率為萬分之4、第四級費率為萬分之5、第五級費率為萬分之6。
    2.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及信用合作社保額以上存款適用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農、漁會信用部之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3. 要保機構差別費率分級表詳附表。

    (七)例外規定:

    • 要保機構因辦理合併或概括承受(以下統稱合併)時,其差別費率核算方式:
    1. 合併當期:以合併前個別要保機構之風險指標分別核算費率。
    2. 合併以後:

    (1)無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者,以存續機構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核算其費率,新設機構以合併前個別要保機構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較高者核算其費率。
    (2)無資本適足率者,以存續機構之資本適足率核算其費率;新設機構以合併前個別要保機構之資本適足率較高者核算其費率。

    • 要保機構因辦理改制而無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或資本適足率者,以改制前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或資本適足率核算其差別費率。
    • 新成立要保機構尚無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者,其差別費率適用第三級。但經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第二款但書規定專案核准設立之農、漁會信用部,適用第四級。
    • 公營要保機構,其差別費率除適用最低費率者外,按其原適用費率降低一級。
    • 要保機構收受之存款,除辦理定期存款質借業務外,未作其他授信用途者;或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或配合政策收受之公教人員退休金、國軍退伍金及國軍同袍儲蓄會等優惠存款,其費率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 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派員進駐輔導、監管、接管或代行職權之要保機構,其差別費率適用最高費率。
    • 依存款保險條例設立之過渡銀行,無須繳納保險費。
    • 經中央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警告之要保機構,其差別費率按其原適用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5。

    (八)費率申訴規定

    • 要保機構倘對其適用之差別費率有異議時,仍應按時繳納保險費,並自接獲保費繳納通知書起至當期保費繳納截止日(每年1月底或7月底,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方式向中央存保公司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九)懲罰性規定

    • 要保機構適用之費率由中央存保公司個別函告,要保機構不得將風險差別費率評等得分對外公布,違反此項規定者,中央存保公司得將其當期差別費率提高萬分之1。
    • 要保機構未依中央存保公司規定期限繳足保費者,中央存保公司得將其當期差別費率提高萬分之1。
    • 要保機構申報之資料、檔案不實或隱匿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致影響適用費率,除應依修正後費率補繳受影響各期之保費外,中央存保公司得依其影響程度將當期差別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4。

    (十)查核等其他規定

    • 爲確認要保機構申報風險指標相關資料、檔案之正確性,中央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並依查核結果重新計算風險差別費率據以計收保費。
    • 要保機構於申報資料基準日至存款保險費計算基準日間,發生重大財務業務風險事件,致風險指標無法適時反映其經營風險,中央存保公司得依其風險程度將當期差別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4。但加計後費率以最高費率為限。

    附表 要保機構差別費率分級表 (五級費率)

    一、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

      資本適足率

    65.0分以上

    50.0分以上
    未達65.0分

    未達50.0分

    12.50%以上

    第一級費率
    萬分之5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6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10.50%以上至未達12.50%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6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1

    未達10.50%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8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1

    第五級費率
    萬分之15

    二、信用合作社適用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

    資本適足率

    65.0分以上

    50.0分以上
    未達65.0分

    未達50.0分

    12.00%以上

    第一級費率
    萬分之4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5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7

    8.00%以上至未達12.00%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5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7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0

    未達8.00%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7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10

    第五級費率
    萬分之14

    三、農、漁會信用部適用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

    資本適足率

    65.0分以上

    50.0分以上
    未達65.0分

    未達50.0分

    10.00%以上

    第一級費率
    萬分之2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3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4

    8.00%以上至未達10.00%

    第二級費率
    萬分之3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4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5

    未達8.00%

    第三級費率
    萬分之4

    第四級費率
    萬分之5

    第五級費率
    萬分之6

    註:1.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係來自要保機構之申報資料。

    2.資本適足率:本國銀行係指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合作社係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係指該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農、漁會信用部係指合格淨值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 Q4. 我國為何要實施風險差別費率?

    由於我國政府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致金融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日趨顯著,存款保險原實施之單一費率已不足以反映要保機構承擔風險之程度,對健全經營者及存款保險機構皆不公平,又因從事高風險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必支付較高費率,將誘使其增加高風險資產組合及擴大業務風險,而衍生道德危險。因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可避免上述缺失,中央存保公司爰參酌先進國家實施經驗,積極進行多項有關費率訂價之專題研究,並在我國產、官、學界及要保機構高度共識下,研擬「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建議案」函報財政部,並由財政部核定自8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

  • Q5.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施行前,有無與相關主管機關及全體要保機構溝通說明?

    中央存保公司為順利推動費率調整案,並強化與相關金融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要保機構之溝通,歷次費率調整或修正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均會召開多場座談會加以說明,俾取得共識。
    中央存保公司極重視要保機構之意見及建議,召開上開會議之目的即是為徵詢要保機構及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之意見及看法,期能互相交流,並於達成共識後,順利推動各項存款保險新制。

  • Q6. 要保機構存款保險費,為何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

    按96年1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保費基數計算由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由於保費計算基礎擴大後,如依原來的費率水準計收保費,將使要保機構保費負擔大幅增加,為避免驟然增加要保機構負擔,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費率調整建議案。
    因保險費基數計算變更後,對保額以上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比率較高之外商銀行及本國銀行而言,其保費負擔增加幅度遠較其他類要保機構為大,為減緩對該等機構的衝擊,並考量保額以上存款非屬存款保險理賠範圍,爰將保額內存款及保額以上存款分別訂定不同費率水準計收保費,其中保額內存款仍維持原採行之風險差別費率,而保額以上存款則採較低之固定費率。

  • Q7. 風險差別費率等級為何由原來的三級擴大為五級?又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費率級距為何由原來的萬分之1擴大為萬分之1、2、3、4?

    中央存保公司擬定風險差別費率之初,經參酌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問卷調查結果,以及學者專家建議,爰以實施初期應以業者能接受之範圍、最高及最低費率差距不宜過大,並採分階段提高為原則,將費率訂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1.75、2等三級。復為加速保險賠款準備金之累積,自89年1月起將費率調高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5.5、6等三級,各級費率級距由萬分之0.25增加為萬分之0.5。然迭有學者專家及業者對費率等級僅為三級、費率級距僅為萬分之0.5,無法妥適反映各要保機構經營風險提出質疑,爰於96年7月將費率等級由三級擴大為五級且每級費率級距擴大為萬分之1。
    嗣因96年7月施行之差別費率,其費率級距僅為萬分之1,與施行風險差別費率之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國相比,費率級距似仍過小,並屢有學者專家提出擴大各級費率級距之建議。為更合理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差異,並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中央存保公司爰在99年研議銀行及信合社存款保險費率調整案時,併予擴大差別費率級距,各級費率級距由萬分之1分別擴大為萬分之1、2、3、4。

  • Q8. 核算要保機構之風險差別費率為何選用「資本適足率」及「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等二項風險指標?可否有效、即時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
    1. 風險差別費率所採用之二項風險指標分別為「資本適足率」及「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其中「資本適足率」係目前國際金融監理最重視之財務指標,可反映要保機構承擔風險之能力,而「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係來自中央存保公司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資料來源以存款保險費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上一季底止,依各要保機構申報資料所產生之得分為準。
    2. 該系統以客觀性量化指標為主,且評估風險範圍涵蓋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及其他等指標,可有效、即時反映要保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
    3. 上開二項指標足以評估要保機構「風險發生」及「風險承受」程度,藉以引導要保機構重視風險管理,並增強其吸收損失能力。
  • Q9. 各類要保機構之「資本適足率」是否皆採每年3月底及9月底之資料?

    有關「資本適足率」之申報,因考量各類要保機構向其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之資料日不一,為明確訂定各類要保機構風險指標申報資料採計日期,爰以條列表達:

    1. 本國銀行: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每季申報,爰採3月底或9月底資料。
    2.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該等機構以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向其母國主管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爰採6月底或12月底資料,惟考量部分機構母國會計年度或有不同,另可採計資料日最近一次之申報資料。
    3. 信用合作社:依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每半年填報,爰採6月底或12月底資料。
    4. 農漁會信用部: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每年決算後填報之資料,惟自109年1月起,除維持12月底採計會計師覆核資料外,新增6月底農漁會信用部向農金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資料。
  • Q10. 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之風險分級採8.00%及10.00%,為何較其他類要保機構為低?

    依據94年11月修正之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00%,故將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之風險分級低標訂為8.00%。另依規定農漁會盈餘除提撥事業公積外,餘應彌補累積虧損,並分配於法定公積、公益金、農漁業推廣等,致其淨值累積甚為不易,中央存保公司考量其經營特性並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後,將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訂為較其他類要保機構為低。

  • Q11.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中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的評估指標包括那些?又如何計算?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採用之評估指標計有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及其他等。至有關「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之計算,係依據要保機構申報資料等,透過統計模型對各評估指標分配權數,運算後求得個別指標評分,最後再加計各項個別評估指標得分,而得出綜合得分。

  • Q12. 風險差別費率中銀行「資本適足率」之風險分級,103年原為8%及12%,為何自108年起改為10.50%及12.50%?

    為因應Basel Ⅲ修正銀行自有資本組成項目及逐年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等措施,主管機關於101年11月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考量金融監理一致性,中央存保公司參照「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配合將銀行類「資本適足率」之風險分級逐年提高,自108年起分級標準固定為10.50%及12.50%。

  • Q13. 以申報資料產生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其資料來源為何?

    有關計算得分之相關數量化指標資料之來源,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係取自金管會「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資料;信用合作社之資料則為向中央存保公司申報者;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料為向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者。為降低要保機構申報負擔及避免重複申報,各機構僅需依原有申報機制,正確核實申報相關財業務資料即可。

  • Q14. 倘要保機構申報之資料、檔案不實或隱匿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時,中央存保公司如何處理?
    1. 依「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中央存保公司得對上開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並依查核結果重新計算風險差別費率據以計收保費。
    2. 如有上開不實等情事,除依修正後費率補繳受影響各期之保費外,中央存保公司得依其影響程度將當期差別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4,並依存款保險條例第46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 Q15.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中,為何農漁會信用部適用費率較其他類要保機構為低?又信用合作社之差別費率為何較銀行為低?

    農業金融法於93年1月施行後,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之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一般金融機構(農業金融機構以外其他金融機構)則由金管會管理。鑑於二者主管機關及監理規範不同,且承受之風險亦有差異,故96年1月修正通過的存款保險條例,特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區分為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二項準備金,分別承保及處理該等機構存款保險事項。
    按94年6月修正施行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設有220億元之專款作為賠付農漁會信用部使用。鑑於截至99年6月底止該賠付專款尚有200餘億元,且農業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亦約有25億元,爰在處理問題農漁會信用部退場資金尚稱充裕且其賠款準備金尚為正數之前提下,主管機關於99年11月24日核定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費率於100年時暫無須併同一般金融機構調整。
    信用合作社差別費率每級費率較銀行低萬分之1,係考量其業務單純且經營風險較低,如信合社逾放比率較銀行為低;資本適足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均較銀行為高。

  • Q16. 要保機構在那些情況下可向中央存保公司申請費率覆核?申請期限或次數有無規定?

    要保機構倘對其適用差別費率有疑義時,應自接獲中央存保公司保費繳納通知書起至當期保費繳納截止日(每年1月底或7月底)前,以書面方式向中央存保公司提出申請;每一要保機構當期申請覆核次數以一次為限。

  • Q17. 要保機構申請保險費率覆核案件由誰辦理?又費率覆核之審查重點為何?

    中央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申請保險費率覆核案,自當審慎辦理,爰設置「存款保險費率覆審委員會」專責受理要保機構費率覆核案件,審查重點為,要保機構之「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及與其適用差別費率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Q18. 要保機構在保險費率覆核結果尚未確定前,是否仍應按時繳納保險費?

    是。中央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所提出之保險費率覆核案件自當儘速辦理,但鑑於要保機構提出覆審申請時間與個案之複雜性,恐影響覆審時效,爰明定要保機構於當期保費繳納截止日前已接獲中央存保公司通知適用不同費率時,則應依覆審後核定之新費率於期限內繳納保費。至於未在當期保費繳納截止日前接獲中央存保公司覆審結果者,仍應依原核定費率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費,倘費率覆審結果與原核定費率不同時,中央存保公司當計算其保費差額,並辦理補(退)繳保費事宜,該差額部分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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