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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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2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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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進沿革

                           Evolution of Taiwan'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本公司組織           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5家銀                1. 100年財政部股權移撥金管會。
                   型態              行業者為股東
                                                                2. 103年金管會回購5家銀行業者之股份,本公司成
                                                                  為100%國家持股之國營事業機構。


                   資本額             1. 法定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              1. 81年7月法定資本額調高為新臺幣50億元。
                                   2. 實收資本新臺幣8億5萬元              2. 84年11月調高為新臺幣100億元並收足之。


                   參加方式            自由投保                         1. 88年1月改採為全面投保。
                                                                2. 96年1月修正:
                                                                  (1)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均應向
                                                                     本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
                                                                  (2) 經本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
                                                                  (3) 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 款保險之要保 機
                                                                     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參加對象            1. 本國一般銀行(不含中華郵              1. 88年1月修正:
                                     政公司)
                                                                  (1)  包括左列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
                                   2. 中小企業銀行
                                                                  (2)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
                                   3. 信託投資公司                         保險保障者得免參加。
                                   4. 信用合作社                     2. 102年10月修正:將「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修正為
                                   5. 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6.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收受之存款已受
                                     該國保障者仍為對象)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
                                     融機構

                   保險費基數           保額內存款(存款標的負債總                96年1月修正:
                                   額扣除不保項目存款及超過最                要保存款總額(存款標的負債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存
                                   高保額存款)
                                                                款之餘額)。

                   保險費率            單一費率萬分之5                     1. 76年7月起調降為萬分之4。
                                                                2. 77年1月起調降為萬分之1.5。
                                                                3. 88年7月1日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費率分為萬分
                                                                  之1.5、萬分之1.75及萬分之2等三級。
                                                                4. 89年1月1日起調整為萬分之5、萬分之5.5及萬分
                                                                  之6等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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