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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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4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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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保障項目            1. 支票存款                      1. 同左。(90年7月起經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之經
                                                                  營不善金融機構,其存款及非存款債務均受保
                                   2. 活期存款
                                                                  障;94年6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3. 定期存款                        例修正施行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
                                                                  不予賠付,惟其在前開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
                                   4. 儲蓄存款                        非存款債務,仍受保障。)
                                   5. 信託資金                      2. 96年1月刪除信託資金、儲蓄存款。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               3. 97年5月增加: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
                                     之存款                          轉存款。
                                                                4. 政府於97年10月宣布在98年12月31日前,存
                                                                  款人在本公司要保機構之所有存款受全額保障。
                                                                  依據金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於97年10月28
                                                                  日會銜發布之「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
                                                                  措施」規定,全額保障範圍包括:
                                                                  (1) 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存
                                                                     款本息。
                                                                  (2) 同業拆款。
                                                                  (3) 本公司於接管期間為維持要保機構營運所必
                                                                     要之支出及依法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
                                                                     相關稅費等。
                                                                  (4) 94年6月23日(含)以前發行之金融債券。
                                                                5. 政府於98年10月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延長一
                                                                  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6. 99年12月2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
                                                                  12條及第13條條文,明訂以中華民國境內之存
                                                                  款為保險標的,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資金運用            1. 存放中央銀行                    1. 88年1月修正:
                   範疇
                                   2. 投資政府債券、政府擔保本                (1)  存放中央銀行。
                                     息之債券及金融債券
                                                                  (2) 存放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提供政府債券為擔保
                                                                     之金融機構。
                                                                  (3) 投資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
                                                                2. 96年1月修正:
                                                                  (1)  存放中央銀行。
                                                                  (2) 投資政府債券。
                                                                  (3) 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履行保險責           1. 現金賠付                      1. 88年1月修正,除左列三種外,另加列提供財務協
                   任方式                                            助促成其他要保機構進行合併或承受。
                                   2. 移轉存款
                                                                2. 96年1月修正:
                                   3. 暫以本公司名義繼續經營
                                                                  (1)  刪除暫以本公司名義繼續經營方式。
                                                                  (2) 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或承受之對象,除「經
                                                                     勒令停業之要保機構」外,增加「經依法派員
                                                                     接管或代行職權者」。


                   對保額以上           無                            88年1月修正,在不增加成本原則下,可先行代為墊
                   存款及非存                                        付,以解決停業機構債權人流動性需要。
                   款債權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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