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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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處理問題要保 否 88年1月增訂。
機構及停業要
保機構免辦招
標、比價、議
價及不適用預
算法第25條
至第27條
財務協助對象 限扶助有復業必要之停業機 1. 88年1月修正:
及協助方式 構,協助方式為貸款及購買 (1) 受輔導、監管、接管之要保機構,協助方式
資產
為辦理貸款、存款。
(2) 合併或承受受輔導、監管、接管及停業要保
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協助方式為辦理貸款
、存款、提供資金及保證債務。
2. 96年1月修正:
(1) 要保機構淨值嚴重不足,有嚴重危及信用秩
序及金融安定之虞,經認定有停業清理或退
場處理之必要,於停業清理或退場處理前派
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本公司得對該要保機
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
(2) 本公司提供財務協助前,應要求該要保機構
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之任
一要保機構或農、漁會提供十足擔保。
(3) 要保機構經其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
職權者,本公司得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
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
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
承受問題要保機構。
向其他金融機 無 88年1月增訂。
構墊借
向中央銀行申 需提供十足擔保品 1. 88年1月修正:
請融資提供擔 (1) 未能提供擔保品部分,由國庫擔保。
保品之規定
(2) 擔保部分超過淨值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
2. 96年1月修正:
未能提供擔保品部分,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
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拒絕申請參加 無 1. 88年1月增訂,處應繳保費2倍罰鍰。
存款保險之
罰則 2. 96年1月修正:
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本公司
分別報由其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
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公司盈餘提 依公司法之規定 1. 90年7月修正:
撥之方式
決算後盈餘全數納入存款保險理賠特別準備金。
2. 96年1月修正:
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
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進沿革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