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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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5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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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處理問題要保          否                             88年1月增訂。
               機構及停業要
               保機構免辦招
               標、比價、議
               價及不適用預
               算法第25條
               至第27條


               財務協助對象          限扶助有復業必要之停業機                  1. 88年1月修正:
               及協助方式           構,協助方式為貸款及購買                    (1) 受輔導、監管、接管之要保機構,協助方式
                               資產
                                                                  為辦理貸款、存款。
                                                               (2) 合併或承受受輔導、監管、接管及停業要保
                                                                  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協助方式為辦理貸款
                                                                  、存款、提供資金及保證債務。
                                                             2. 96年1月修正:
                                                               (1) 要保機構淨值嚴重不足,有嚴重危及信用秩
                                                                  序及金融安定之虞,經認定有停業清理或退
                                                                  場處理之必要,於停業清理或退場處理前派
                                                                  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本公司得對該要保機
                                                                  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
                                                               (2) 本公司提供財務協助前,應要求該要保機構
                                                                  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之任
                                                                  一要保機構或農、漁會提供十足擔保。
                                                               (3) 要保機構經其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
                                                                  職權者,本公司得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
                                                                  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
                                                                  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
                                                                  承受問題要保機構。


               向其他金融機          無                             88年1月增訂。
               構墊借

               向中央銀行申          需提供十足擔保品                      1. 88年1月修正:
               請融資提供擔                                          (1)  未能提供擔保品部分,由國庫擔保。
               保品之規定
                                                               (2) 擔保部分超過淨值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
                                                             2. 96年1月修正:
                                                               未能提供擔保品部分,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
                                                               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拒絕申請參加          無                             1. 88年1月增訂,處應繳保費2倍罰鍰。
               存款保險之
               罰則                                            2. 96年1月修正:
                                                               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本公司
                                                               分別報由其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
                                                               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公司盈餘提          依公司法之規定                       1. 90年7月修正:
               撥之方式
                                                               決算後盈餘全數納入存款保險理賠特別準備金。
                                                             2. 96年1月修正:
                                                               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
                                                               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進沿革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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