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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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3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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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保險費率                                          5. 96年7月修正:
                                                               保額內存款按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
                                                               率計收存款保險費,費率如下:

                                                                   金融機構        差別費率         固定費率
                                                                本國銀行、外國      萬分之3、4、5、  萬分之0.25,自
                                                                銀行在臺分行、      6、7等五級       99年1月1日起,
                                                                信託投資公司、                   改為萬分之0.5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萬分之2、3、4、  萬分之0.25
                                                                             5、6等五級
                                                             6. 99年11月修正:
                                                               保額內存款按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
                                                               率計收存款保險費,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另
                                                               於102年10月,將「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修正為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並適用同一
                                                               差別費率分級規定。費率如下:

                                                                   金融機構        差別費率         固定費率
                                                                本國銀行、外國      萬分之5、6、8、  萬分之0.5
                                                                及大陸地區銀行      11、15等五級
                                                                在臺分行
                                                                信用合作社        萬分之4、5、7、  萬分之0.5
                                                                             10、14等五級
                                                                農、漁會信用部      萬分之2、3、4、  萬分之0.25
                                                                             5、6等五級


               最高保額            新臺幣70萬元                       1. 76年8月15日調高為新臺幣100萬元。
                                                             2. 90年7月立法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
                                                               管理條例」,並設置金融重建基金,該基金設置
                                                               期間所處理及已列入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其存款人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額之限制。
                                                             3. 96年7月1日調高為新臺幣150萬元。
                                                             4. 政府為穩定金融體系,並強化存款人信心,爰於
                                                               97年10月宣布至98年12月31日前,對本公司之要
                                                               保機構,其存款人之所有存款均全額保障,不受
                                                               最高保額之限制。98年10月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措
                                                               施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5. 99年8月12日金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會銜發
                                                               布自100年1月1日起調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保障範圍            存款本金及利息                       1. 88年1月修正為限存款本金。
                                                             2. 自90年7月起經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之經營不善金
                                                               融機構,其存款本金及利息均受保障。
                                                             3. 政府於97年10月宣布在98年12月31日前,存款
                                                               全額保障範圍包括存款本金及利息。
                                                             4. 98年10月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延長一年至99
                                                               年12月31日止。
                                                             5. 99年12月2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
                                                               12條及第13條條文,明訂保障範圍擴大至外幣存
                                                               款及存款利息。








            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進沿革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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