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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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創設時 其後改革事項
存款債權優 無 95年5月新增:
先受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指定依存款
保險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
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
款債務。
區分為二項 無 96年1月新增:
保險賠款特 1. 分為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
別準備金
準備金。
2. 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
目標比率為2%。
對要保機構 本公司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 1. 96年1月修正:
辦理查核 關洽商中央銀行核准後,檢查 本公司得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對要保
要保機構之業務帳目
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1) 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及電子資料檔案建置
內容。
(2) 是否有應終止要保契約情事。
(3) 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之資產及負債。
(4) 停業要保機構及提供財務協助之問題要保機
構違法失職人員財產資料及民事責任追償。
2. 101年1月新增: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金管會核
定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第3點第4款規定,
為確認要保機構申報風險指標相關資料、檔案
之正確性,本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申報資料
之覆核查核及評估查核。
排除賠付成 無 96年1月新增:
本限制規定
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經本公
司報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並報
行政院核定者,得不受有關賠付成本之限制。
賠付前得辦 無 96年1月新增:
理債權抵銷
本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
權辦理抵銷。
對要保機構 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 96年1月修正:
終止存款保 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經本公 將終止存款保險契約範圍擴大除原有之提出終
險契約 司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而未 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
改正者,應公告終止其要保資 正外,並擴及以下事項:
格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 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
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
,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本公司評定已無
法改善。
2. 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
目標比率為2%。
上開情況本公司均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
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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