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民國88年7月起實施三級制風險差別費率制度
我國於民國88年7月1日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實施初期為降低新制度推動之阻力,並考量要保機構保費負擔,爰參酌產、官、學界建議,採用低費率及較小級距,費率分別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1.75及2等三級,各級費率級距為萬分之0.25。嗣為加速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以落實存款保險制度「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之精神,自民國89年1月1日起,將費率調高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5.5及6等三級,各級費率級距擴大為萬分之0.5。
(二)自民國96年1月起保費基數由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同年7月起差別費率由三級制改為五級制
鑑於存款保險機制為金融安全網之一環,為強化存款保險相關機制,以達到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秩序之目的,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條文,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96年1月1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中,保費基數計算方式由原來的保額內存款改為要保存款總額,因保費計算基礎擴大後,如依原費率水準計收保費,將使要保機構保費負擔大幅增加。為避免驟然增加要保機構負擔,並更合理反映要保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及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費率調整建議案,並召開多場座談會與相關金融主管機關及要保機構溝通說明,以順利推動新制。嗣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實施「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將要保機構的存款保險費,保額內存款按其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收,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併將差別費率等級由三級擴大為五級,費率級距亦由萬分之0.5擴大為萬分之1。
民國96年7月1日起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3、4、5、6、7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但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固定費率改為萬分之0.5。
- 農、漁會信用部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3、4、5、6等五級,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三)自民國100年1月起調高差別費率,以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
自民國90年以來,政府結合金融重建基金及存保賠款準備金併用機制,順利讓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平和退出巿場,為我國金融業塑造良好的體質與環境,惟中央存保公司之一般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亦面臨嚴重不足之窘境,為充實保險賠款準備金,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現行費率與先進國家相較屬偏低水準及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最高保額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等理由,中央存保公司爰研議存款保險費率調整案,以加速累積保險賠款準備金並提高承擔風險能力。爲順利推動費率調整案,加強與相關同業公會及業者溝通,中央存保公司自民國99年8月中旬起多次拜訪相關公會,並對全體本國銀行、外商銀行、信合社等要保機構分別舉辦4場存款保險費率調整座談會。嗣經金管會於民國99年11月4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公會、業者及學者開會研商,獲致費率調整共識,並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核定。
民國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之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5、6、8、11、15及萬分之4、5、7、10、14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均仍維持萬分之0.5。
- 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費率未予調整,即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2、3、4、5、6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為使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更有效且即時反映於風險差別費率,中央存保公司研議修正「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將核算差別費率之風險指標之一「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修正為「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並明定該得分之資料來源以要保機構申報資料為主,但保費計算基準日前半年內收到檢查報告並產生得分者,以之核算差別費率。另為確認要保機構申報資料、檔案之正確性,及避免申報資料不實或隱匿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致影響適用費率,增訂中央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及加收費率等配套措施。前開修正內容業經金管會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核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民國103年1月起風險差別費率之財務指標來源全部改採要保機構申報資料
民國101年上半年,鑑於國內經濟歷經多次景氣循環,金融環境已有變遷,且金融業自民國102年起導入BaselⅢ,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變遷及配合金融監理目標需要,中央存保公司除研修「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之評估指標及權數外,亦將「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之財務指標資料來源全部改採要保機構申報資料,同時配合主管機關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中有關逐年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等相關規定,併予修正差別費率另一風險指標「資本適足率」有關銀行風險分級規定。前開修正內容業經金管會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核定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條列明訂各類要保機構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之採計日期,另自民國109年1月起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新增採計6月底向其主管機關申報之資料
為求周延,條列明訂各類要保機構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之採計日期,經金管會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核定後實施。另鑑於農漁會信用部核算差別費率風險指標之資本適足率每年僅一次,為使其經營績效得及時反映於風險保費,中央存保公司將其採用之資本適足率,除維持12月底採計會計師覆核資料外,新增6月底農漁會信用部向農金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資料,並自109年1月1日實施。
存款保險費率 |
時 間 |
投保方式 |
費率制度 |
保險費率 |
74年9月 |
自由投保 |
單一費率 |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 |
76年7月 |
自由投保 |
單一費率 |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4 |
77年1月 |
自由投保 |
單一費率 |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 |
88年7月 |
全面投保
(註) |
風險差別費率
(九等三級制) |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1.5、1.75、2 |
89年1月 |
全面投保 |
風險差別費率
(九等三級制) |
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5.5、6 |
96年7月 |
申請許可
(註) |
保額內存款採風險差別費率(九等五級制)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 |
- 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3、4、5、6、7;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但自99年1月1日起,固定費率改為萬分之0.5。
- 農、漁會信用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3、4、5、6;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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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 |
申請許可 |
保額內存款採風險差別費率(九等五級制)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 |
- 銀行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5、6、8、11、15;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 信用合作社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4、5、7、10、14;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 農漁會信用部之風險差別費率為萬分之2、3、4、5、6;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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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88年2月1日起,改採全面投保制度;96年1月20日起,改採應申請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