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受存款保險保障之電子票證,有二項要件:(1)電子票證係由本公司要保機構所發行;(2)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須依法提列準備金。
鑑於受存款保險保障之電子票證,其交易紀錄、儲值餘額均可於要保機構查詢,且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電子票證屬小額支付使用(儲值上限10,000元),及銀行帳與電子票證實際餘額恐有交易結算時差等因素,要保機構計算保費時,應以保費基數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其帳載之儲值餘額為保險費基數,並全數列為保額內存款計算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