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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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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法46條規定:「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 政府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宗旨,依
「存款保險條例」
法律規定有下列三項:
一、
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
二、
維護信用秩序。
三、
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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