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存保公司奉金融重建基金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中華商業銀行(以下稱中華商銀)資產負債暨營業標售案,第一次標售時因投資人對於中華商銀資產品質之疑慮甚深,最終無投資人願意出價,而宣告流標,第二次標售實際遞出標單者亦僅有一家投資人。
本標售案之評估基準日為96年8月31日,截至該日止中華商銀之帳列淨值為負284億元,扣除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差額約35億元後,標售範圍之淨值缺口約 負319億元,與預定賠付金額475億元差異,主要係因該行資產品質不佳所致。該行雖於96年7月順利處分約213億元之不良債權,惟放款品質仍持續惡 化,截至96年8月底止約800億元放款規模中,又已累積約131億元逾期放款,另帳列正常放款中包含57億元債務協商放款、138億元雙卡債權,未來雙 卡之損失預期仍將持續擴大;而企業戶正常放款中,藉由屆期續約展延放款缺乏實質還款能力者,其比重相對較高,未來延滯風險極大。
綜上,金融重建基金於考量處理中華商銀之成本時,除帳面缺口新台幣319億元外,仍需評估其餘品質堪虞之資產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負擔,以反映中華商銀實際之 資產缺口,縱使已充分考慮分行執照及客戶價值,惟本標售案之實質缺口仍遠高於該行帳面缺口金額。且以該行目前每月經常性營運虧損約6~7億元,倘繼續延宕 處理該行,預估至97年底其帳面淨值缺口將再擴大約90億元,使金融重建基金處理成本負擔更為增加。
另有部分巿場人士擔心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於賠付中華商銀缺口後,恐不足支應該基金其他列管機構乙節,因行政院已於96年1月24日同意金融重建基金列管之7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缺口損失金額,由該基金與存保準備金共同分攤,故處理其他列管機構財源無不足之虞。
就中華商銀負責人、經理人及員工涉及不法掏空弊案,主管機關及存保公司均已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其中檢察官已對該行負責人王又曾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 刑,並科17億元罰金,另移送相關涉及不法員工約30人次交檢調單位偵辦或起訴審理,後續將再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進行民事追償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