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日部分媒體報導政府賤賣、掏空中興銀行資產乙節,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中興銀行因爆發對台鳳集團授信弊案,為保障存款人權益,政府依法介入處理
1. 89年4月,中興商業銀行因爆發對台鳳集團不當授信高達150億元案,引發存戶大規模擠兌,主管機關(財政部)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2條指派存保公司進駐監管該行,穩定該行業務經營。
2. 90年9月,該行淨值經簽證會計師評估確認為負數,主管機關於同年10月由監管改為接管,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將其納為處理對象,對其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並委託存保公司標售該行資產負債,俾其儘速順利退出金融巿場,以健全金融體系。
3. 該行淨值為負數之評估除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確認外,該行少數股東於92年3月亦曾依公司法245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該行自監管至90年第三季止之業務帳目,其查核結果與該行簽證會計師簽證結果大致相符。
二、中興銀行係因原經營者授信政策偏差、舞弊,產生高達九百億不良放款,導致鉅額虧損,業經檢調機關具體求刑,非因政府監接管所致
1. 中興商業銀行在存保公司奉派監管前,該行對企業集團關聯戶授信金額高達600億元,占總授信三分之二,授信政策偏差,風險控管嚴重失當。嗣該行授信借款人 陸續發生繳款延滯,截至重建基金納入處理時,計約有886億元列為不良放款。該等授信或因擔保比率偏低,或因擔保品為處分不易之大面積農地、未經開發之山 坡地、保育區土地、後順位抵押權,或因為未久即下巿下櫃之股票,其價值受當時整體經濟金融情勢不佳影響嚴重貶落,導致鉅額虧損。
2. 就中興銀行負責人及員工涉及不法之案件,存保公司均已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其中台鳳集團案件,業於93年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行前董事長王玉雲等6人, 為配合「台鳳集團」資金需求,利用不知情之人頭、法人違法貸款,規避財政部及中興銀行規定,造成中興銀行損害達70億元,以背信罪判處王玉雲有期徒刑7年 4月,王宣仁有期徒刑7年。亞世集團等案件,於94年經檢察官以王玉雲等人明知借戶財務不佳,債信不保,仍為保住王家之掌控權,牟取利益,違法貸放鉅額款 項,造成中興銀行百億元之損害,起訴17人(王玉雲另案移送高院審理),其中王志雄被具體求刑4年6月,王宣仁被具體求刑合計23年6月。足證,該行鉅額 虧損是因該行經營階層授信政策偏差及舞弊行為所致,而非因政府監接管所致。
三、存保公司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標售中興銀行過程說明
1. 為期早日解決中興銀行嚴重經營問題,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存保公司於監接管期間即曾多次積極促成併購或辦理公開標售,惟因該行不良放款過鉅,經營健全之銀行對併購該行意願不高,均未能順利標售。
2. 存保公司於92年7月依重建基金委員會決議,委聘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協助研議標售策略及作業。普華財顧經考量有興趣購買不良放款及銀行業務之投資人迥然 不同,建議以分割方式辦理標售,不良放款(即所謂Bad Bank)標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剩餘之正常資產及負債連同營業(即所謂Good Bank) 標售予健全銀行,如此可吸引更多投資人參與,提高投資人之競爭度,達到降低處理成本及提高成功標售之機率。
3. 上述策略經重建基金委員會同意後,該行不良放款分二批於92年12月及93年3月順利辦理標售,Good Bank則於93年12月順利標售。
四、存保公司委聘財務顧問及標售中興銀行資產負債作業公開透明
1.存保公司對財務顧問之遴選,有委請外部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以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國內多家著名之財務顧問公司均有參與遴選,最後由普華財務顧問公 司得標。另對該行資產負債之標售,亦採整批公開競標方式進行,每次標案,都有多位不同投資人參與,價格由市場競爭機制決定,出價最高之投資人得標,並無賤 賣或圖利特定機構、人士之情事。
2.該行處理結果,金融重建基金總計對中興銀行賠付約五百八十億元,與該行帳列淨值缺口約負六百餘億元相較,撙節處理成本約二十餘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