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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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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存保制度法令規章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賠付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2420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3002802號函核定修正第4點、第5點、第9點、第12點及第13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金管銀合字第10200099180號函核定修正第12點、第13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金管銀合字第10600218050號函核定修正第4點、第5點及第9點

壹、總則

(訂定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據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履行保險責任辦理賠付時,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履行保險責任資料之準備)

存保公司對於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之要保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履行保險責任時,應要求其儘速備妥辦理賠付所需之電子資料檔案、帳冊紀錄、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所稱要保機構包括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未屆滿六個月之金融機構。

(賠付前之抵銷)

存保公司辦理抵銷時,除法律規定不得抵銷者外,以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依其下列債務及順序相互抵銷:
(一)以存款向停業要保機構辦理質借之債務本息,無論是否屆期,均得與其設質存款之本息抵銷之。
(二)已列報逾期之債務,依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 先抵本人為主債務人之債務,次抵共同發票之債務,次抵連帶保證之債務。
    2. 前目同順位者,先抵費用,次抵利息,次抵本金,次抵違約金。抵充時,以無擔保債務優先;擔保相等者,以利率較低者優先;利率相同者,以金額較小者優先;金額相同者,以帳號較小者優先。
(三)其他適於抵銷之債務,經清理人通知或存保公司決定應予抵銷者。
前項抵銷,以最後營業日為計算基準日,並得就停業要保機構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先行處理。但存款人或相關權利人有異議時,應轉洽清理人,並依清理人通知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抵銷,存款人之債權應依非要保項目存款、要保項目存款之順序,先抵存款利息,次抵本金;同為要保或非要保項目存款時,以利率較高者優先;利率相同者,以金額較小者優先;金額相同者,以帳號較小者優先。
抵銷之債權及債務,非屬新臺幣者,應以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計算之。 
存保公司辦理抵銷時,應依據存款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及電子郵件地址同時以書面及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抵銷存款利息時,應代扣利息所得稅及其他依法應代扣繳之費用。

(賠付金額之計算)

存保公司賠付停業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之金額,為其依前點抵銷後未超逾最高保額之要保項目存款本息餘額。但已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停業金融機構,其存款人應受賠付之金額,以契約終止日至最後營業日止之各營業日終了要保項目存款本息餘額最低者為限。
前項每一存款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之規定,其賠付金額按存款人每筆存款本息餘額佔其要保項目存款本息總餘額之比例逐筆列計,列計之存款利息依法代扣利息所得稅及其他應代扣繳之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或要保機構於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停業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該停業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應分配之存款本息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該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聯名人之賠付金額,先列計其個人帳戶之存款,賠付金額未達最高保額者,再加計可分配之聯名帳戶存款金額。但合計不得超逾最高保額。
聯名帳戶分配金額應經由全體聯名人確認無誤後再行賠付。
存款因停業要保機構之帳冊紀錄不齊全或停業前因法院扣押、掛失止付或死亡等原因,前經停業要保機構轉列於其他應付款項或統制帳戶等須另行判斷存款權利歸屬之項目者,於釐清權利歸屬後,再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賠付款項分次列計者,計算後續賠付金額及未給付之差額時,就存款人已申領之存款本息毋須溯及調整列計比例。

(賠付金額之保留)

存款人應受賠付之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存款已被停業要保機構停止支付。
(五)存款人為停業要保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涉嫌業務上違法經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或法院審理中者,於其責任釐清前,為保全停業要保機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六)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賠付公告及賠付期間)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應就下列事項於全國性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並刊登於存保公司網站,及於停業要保機構總分支機構各營業處所及賠付地點之主要入口明顯處公告揭示之:
(一)履行保險責任之意旨。
(二)賠付之方式及地點。
(三)賠付之期間及時間。
(四)賠付之存款種類、範圍及限額。
(五)申領賠付應檢具之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六)逾期未申領之處理方式。
(七)服務電話及賠付資訊公告網站。
(八)查詢賠付相關事宜之聯絡方式。
(九)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賠付期間,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時,為六個月;依同條項第二款辦理時,為二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之賠付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存保公司應於全國性日報,再為一日之公告。

(賠付通知)

存保公司於公告賠付期間開始前,應將公告相關內容及下列事項連同賠付申請書,依據存款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之:
(一)最後營業日之要保項目及非要保項目存款本息。
(二)存款與債務抵銷相關事宜。
(三)賠付金額。
(四)保留之賠付金額及原因。
(五)查詢賠付相關事宜之聯絡方式。

(賠付申領方式)

賠付金額之申領,免檢附原始存款憑證,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賠付時:存款人應於賠付申請書上填寫本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簽名或蓋章後,寄回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或逕赴賠付地點送件,或於存保公司專設賠付網站填具申領資料,再由存保公司辦理匯款。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賠付時:存款人應填具賠付申請書,檢具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受託代為支付之要保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就為其設立之存款辦理開戶或申領本息;辦理開戶者,其存款利息,溯及賠付期間開始之日起,依存保公司與受託機構協議之利率計算之。
依第五點第三項分別保障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賠付總金額,由原存款專戶之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賠付。
存款人以匯款方式申領賠付款項者,其匯費由存保公司負擔。

(例外情況及異議)

存款人未能依前點方式申領或對賠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賠付地點申請,經存保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賠付申請書,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請領賠付款項。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賠付款項先行賠付。
前項異議涉及清理事項時,由存保公司轉洽清理人確認後,再為賠付。

 

(保留金額之解除)
十一

依第六點保留之賠付金額,於保留原因消滅後,除清理人另有通知外,存保公司應解除保留,並依第五點第二項之比例計算權利人得請求之賠付金額後,由權利人依前點規定方式申領。

(存款人之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

存款人臨櫃申請賠付檢具之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臺灣地區成年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變更時,須另檢具戶籍資料。
(二)臺灣地區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檢具戶籍資料。
(三)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士:應出示定居證或居留證或旅行證。
(四)外籍人士:應出示居留證、護照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五)公司: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與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六)商號、團體或組織: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檢具主管機關登記證或核准成立或報備文件及登記圖記;未辦理登記者,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檢具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自然人之身分證明,必要時,存保公司得要求出示健保卡、駕照、護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輔助證件。

十三

權利人為非存款人本人時,申請賠付檢具之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應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出示身分證件,並檢具存款人之除戶資料、除戶後全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完稅證明。指定其中一人代理時,應另檢具所有繼承人親簽之委託書。
(二)破產或清算財團管理人:管理人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出示證件,並檢具破產宣告或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書。
(三)質權人:質權人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出示證件,並檢具存款憑證、質權設定通知書、行使質權通知書及存款人同意之文件。
(四)其他有受領權人: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出示證件,並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五)存款人及上述權利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除應依前點第一項及上述各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代理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委託人為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存款人,且申請將賠付金額匯款至非本人帳戶時,應另檢具存款人印鑑證明或原留簽章等證明文件。

(開立賠付款專戶)
十四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時,得在其他要保機構開立賠付款專戶,以供支應。

(賠付期間屆滿後之作業)
十五

公告賠付期間屆滿後,存保公司應將未賠付之款項設置獨立科目控管,並於存保公司或其指定之地點,繼續辦理賠付。

(未賠付款項之提存)
十六

存保公司於停業要保機構清理完結前,得將下列情形之未賠付款項,依法令規定辦理提存:
(一)存款人尚未申領或對申領事項有異議者。
(二)依第六點規定辦理保留尚未解除者。
(三)存保公司、存款人或權利人對賠付事項提起民事訴訟,判決尚未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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