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簡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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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務
Principal Operations
保障存款 穩定金融
(六) 存款保險費
1. 一般保險費
每半年由要保機構繳付一次,第一次在1月份,第二次在7月份。保
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
準,分別以要保機構上年12月31日及當年6月30日為計算基準日。
2. 特別保險費
如要保機構停業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時,本公司
為辦理前開事項,致一般金融或農業金融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
足時,得分別向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構收取特別保
險費。
(七) 存款保險費率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本公司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要保機構存款
保險費率如下:
1. 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
之5、6、8、11、15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2. 信用合作社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4、5、7、10、14等五級,
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3. 農、漁會信用部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3、4、5、6等五
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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