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要保金融機構以其依法所吸收之存款為標的,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並繳付保險費的一種政策性保險。以我國為例,倘要保金融機構發生停業或無法清償其所收受的存款等情形時,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在保險額度範圍內,賠付存款大眾,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我國存款保險保障範圍依規定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境內「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之存款)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及漁會,以及中華郵政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是存款保險承保的對象。
指我國政府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立之臨時性處理機制。當多家金融機構發生連串倒閉或瀕臨倒閉,而金融體系又無能力自救,也無法以一般監理措施或存保機制予以處理解決,各國政府為了避免這種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爆發或防止其擴大,不得不採取過渡性措施,撥款成立基金,迅速處理已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以達到穩定金融秩序目的。如美國的RTC(清理信託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日本的 RCC(整理回收機構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基金、韓國的NPA基金(不良資產管理基金Non-Performing Assets Fund)及DIF基金(存款保險基金Deposit Insurance Fund)等,同屬類似的基金,以預防或解決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發生。
指當同一類型或同一區域的金融機構發生經營不善問題時,大多數存款人對該等金融機構發生信心危機而紛紛前往提領存款,並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人也發生信心動搖,發生連串的擠兌情形,因而造成金融機構倒閉事件的連鎖效應,使金融體系支付系統紊亂,危及信用秩序與金融穩定,甚至影響經濟的健全發展。
指由存款保險功能、嚴謹之法令與監督,以及最後資金融通者等功能所組成,以對存款人之存款安全提供保障之無形防護網。
指存款保險公司依要保機構風險的高低,而依不同費率收取保費之制度。一般而言本項制度較可反應費率的公平性,或引導要保機構注意整體營運風險。我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制度,為亞洲地區第一個實施該項制度的國家。
指所有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皆受到保障,不受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或保障項目的限制。
指存款保險對受保障帳戶之本金及(或)利息的理賠設有一定限額。
存款保險公司之權限及功能僅限於向要保機構收取保費,並於要保機構停業時賠付存戶,但本身並不具備監管金融機構之職能。
當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時,存款保險公司或被指定之處理單位,選擇清理成本最小之方式來處理問題銀行。
以放款、協助合併或以購買資產等方式,支援發生財務或流動性困難之要保機構。為處理問題要保機構方式之一種。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方式的一種,或稱直接賠付(straight payout)。指當要保金融機構發生停業情形時,由存款保險公司以現金或類似方式(如支票),於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內,直接賠付要保機構存款人之存款。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方式的一種。指當要保金融機構發生停業情形時,由存款保險公司指定之另一家金融機構,於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內,以設立與其保險金額相等的方式,賠付要保機構存款人之存款。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方式的一種。由健全金融機構或投資人購買停業機構全部或部分之資產,以及承受其全部或部分負債。
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方式的一種。指金融主管機關或存款保險公司,於完成停業金融機構之處理工作前,暫時成立以承購停業機構負債及資產並繼續營業之臨時性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