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6月28日金管銀合字第1110139652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設立,定名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以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分為拾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股東限為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其中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資本總額之變更,應經股東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定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分為一股、十股、一百股、一千股、一萬股、十萬股、一百萬股及不定額股等八種,均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簽名或蓋章,依法簽證發行之。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由本公司收存,凡以書面行使股東權利時,均以該印鑑為憑。
前項留存印鑑之圖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新印鑑卡及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換。
第 八 條
股份如有轉讓情事,應由各關係人填具申請書,連同股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公司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 九 條
股票遇有遺失、毀損滅失或被盜等情事,申請補發新股票者,應依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後,憑除權判決正本向本公司辦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一律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第三章 業 務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為:HZ04010存款保險業。
第十一條之一
前條所營事業範圍如下:
一、辦理存款保險業務。
二、辦理承保風險管理業務。
三、對要保機構辦理存款保險相關事項之查核。
四、對要保機構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及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五、對停業要保機構存款人辦理賠付。
六、對併購機構或受接管、受代行職權之要保機構提供必要之財務協助。
七、設立、經營及處理過渡銀行。
八、停業要保機構之清理。
九、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債權及非存款債權辦理墊付。
十、辦理存款保險相關國際事務。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辦理之其他業務。
第四章 股 東 會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由董事會或監察人召集之。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之。
第 十三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 十四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但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五日送達本公司。
前項之代理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派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六 條
股東會議決之事項如下:
一、變更本公司章程。
二、資本增減之決議。
三、選舉董事及監察人。
四、查核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及監察人之報告。為執行此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五、彌補虧損之決議。
六、其他依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會議決之事項。
第 十七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八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主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政府及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之董事,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改派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存款保險法規擬訂或修正之審議。
二、最高保額擬訂或修正之審議。
三、存款保險費率擬訂或修正之審議。
四、履行保險責任時有無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事項之審議。
五、設立、經營及處理過渡銀行之審議。
六、資本增減之審議。
七、預算、決算之審議。
八、彌補虧損之審議。
九、依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資金運用方式之審定。
十一、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要保資格之審定。
十二、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審定。
十三、履行保險責任方式及金額之審定。
十四、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債權及非存款債權辦理墊付之審定。
十五、對受接管或受代行職權之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之審定。
十六、各種章則、重要契約及組織規程之審議或審定。
十七、重要業務及其計劃、不動產購置及處分之審議或審定。
十八、各單位副主管以上及相當職位人員任免及獎懲之審定。
十九、股東會之召集。
二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之召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長以書面召集之。每二個月開會一次,開會通知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其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第二十一條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開會時,得邀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列席,但無表決權。
第六章 監 察 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設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政府及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之監察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改派之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設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第三十一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各項帳目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
二、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三、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四、違反存款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本公司章則之糾正事項。
五、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七章 經 理 人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全公司業務,並為本公司所營業務暨本公司與他人訴訟時之代理人。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置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其委任及解任均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會 計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依照政府會計年度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年度決算後,造具下列表冊,經董事會之審議、監察人之查核,並提交股東常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前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應列為負債準備。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並分別記帳。
前項設置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各種章則另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