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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存款保險費率覆審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1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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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29日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核定通過
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公平辦理存款保險差別費率覆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公司為辦理要保機構存款保險費率覆審案件,應設置存款保險費率覆審委員會(以下稱費率覆審會)。費率覆審會,置委員9至13人,本公司副總經理、業務處處長、清理處處長、風險管理處處長、特別查核處處長及法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總經理指派,並得遴聘專家學者數人為委員;另費率覆審會召集人,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一人擔任。
三、
費率覆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處處長出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經常性會務。
四、
要保機構申請費率覆審案件,由本公司業務處統一受理。業務處於受理費率覆審申請後,應就資本適足率、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之綜合得分中量化及非量化評估指標及與適用差別費率有重大影響等事項進行審查,除認為應提送費率覆審會審議之事項外,得由該處就審核結果簽報總經理核定後,逕予函告該要保機構。
五、
本公司為辦理費率覆審事宜,必要時得邀請要保機構人員列席費率覆審會說明,與會人員對會中討論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另得請要保機構於期限內提供覆審所需相關資料,未依限提供者,本公司得逕行審議。
六、
要保機構於當期保費繳納截止日前接獲本公司費率覆審結果者,應依覆審核定之費率於原繳納期限內繳納保費,未接獲費率覆審結果者,仍應於原繳納期限內繳納保費,再按覆審核定之費率計算差額,且由本公司辦理保費退補,該差額部分不予計息。
七、
本要點陳奉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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