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96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中聯信託投資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依據: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每月續呈虧損,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信託人)權益,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96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中聯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將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